DC娱乐网

“都是贪杯惹的祸!”云南宜良,90后女子带着2个年幼的孩子在朋友家聚餐时,喝了些

“都是贪杯惹的祸!”云南宜良,90后女子带着2个年幼的孩子在朋友家聚餐时,喝了些酒,饭后又觉得不尽兴与朋友到KTV继续喝,一直喝到凌晨3点才结束。哪曾想,女子随后骑着电动车一前一后带着2个孩子回家途中,不慎撞到绿化带内凉亭水泥柱上,发生侧翻,不仅导致自身轻伤二级,还直接导致自己的一个孩子死亡。事后,女子还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女子难以释怀,要求与自己聚餐喝酒的4名朋友赔偿自己30余万元。法院判了! 据悉,92年出生的女子骆某与女子陈某系多年的朋友。 2024年12月15日下午,两人相约到陈某家做饭。 期间,骆某带着自己的两个孩子。陈某想着人多热闹,就叫上了宋某(男)。 宋某又喊了自己的朋友武某(男)。 骆某也没客气,邀请了自己的表姐夫沈某。 几个人凑到一起后,边做饭边聊天,气氛特别好,吃饭的时候,骆某、宋某、武某、沈某都喝了酒,更是你一杯我一杯,聊得不亦乐乎。 吃完饭已经是晚上11点多,众人又觉得意犹未尽,又相约一起去KTV唱歌。 到了KTV,骆某、宋某、武某、沈某又点了些啤酒,接着喝,一直玩到次日凌晨2点许,陈某和宋某觉得太晚了,便先行离开。 陈某和宋某离开后,骆某与武某和沈某又玩了大约一个小时,才散场。 散场后,沈某打了个出租车先走了,骆某和武某则各自骑上自己的电动自行车离开。 彼时,骆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并且一前一后带着2个孩子,危险可想而知! 凌晨3点23分许,不出意外,意外还是发生了,骆某不慎撞到了道路绿化带里凉亭的水泥支柱上发生了侧翻。 电动车坏了、骆某也受伤了,骆某其中一个孩子更是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不仅如此,因《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交警认定骆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事后,骆某还被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骆某的心情可想而知,可谓是悔恨交加! 随后,骆某想到要不是喝酒,自己离开时已经醉酒,还带着两个孩子,要是有人拦着自己不让自己骑电动车或者护送自己回家,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 认为陈某4人未尽到同饮者之间的互相保障义务,便要求宋某、武某、沈某、陈某4人赔偿,未果后,与丈夫一起将陈某4人告上法庭,要求陈某4人承担20%的责任,赔偿约30万元。 法庭上,面对骆某一方的控诉,陈某4人依然拒绝承担责任。其中,宋某、武某、沈某表示是骆某喊自己去喝酒的。 武某还称,在离开KTV时,看到骆某已经喝多了,曾劝过骆某不要骑车,但是骆某不停。自己不放心还跟着骆某,护送了骆某一段。 陈某则表示因为骆某带着孩子,吃饭时,自己就曾劝过骆某不要喝酒。自己因为不喝酒,本就不想去KTV,还是骆某一直喊自己去,自己才去的。因为次日一早要出摊干活,到了KTV后,自己唱了2首歌便提出离开,骆某拦着自己不让走,自己说了好几次骆某才让自己离开。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陈某4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对骆某发生的事情是否存在过错。 聚会饮酒本身不是错,但是饮酒通常会使人控制能力降低,进而发生意外,基于共同饮酒这一行为,共饮者互相之间确实负有照顾、护送、帮忙等义务。 具体到本案,法院骆某吃饭时饮酒到KTV后又继续饮酒,已处于醉酒状态,陈某、宋某虽然先行离开,但其未充分尽到完全劝阻义务。 沈某在离开KTV后先行打车离开,也未充分尽到照顾、护送、帮忙等义务。 武某虽然称行使了劝阻义务,但在骆某醉酒,且两个年幼的孩子还跟随的情况下,也明显不当。 考虑到,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过量饮酒可能导致意识不清,仍放纵自身饮酒,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又在醉酒后带着2个孩子违法驾驶电动车,最终导致自己的孩子死亡,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宋某、陈某各赔偿骆某夫妻1万元损失,武某、沈某各赔偿骆某夫妻1.5万元损失。 最后,亲朋好友之间聚会,本是件开心的事,结果因为贪杯闹成这样,着实是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饭桌上,莫贪杯,酒后也莫要骑车、开车!不要心存侥幸!否则,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