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敦化,阿红和丈夫阿鑫闹离婚,处于冷静期时阿鑫失联。阿红到丈夫打工的加油站找人,加油站老板竟称阿鑫欠他90万,还欠另外两人70万和34万,近两百万债务。阿红联系上阿鑫,阿鑫承认却拿不出借条、流水,也说不清钱用途。加油站老板扣了阿红和母亲的投资分红抵债,阿红觉得是圈套,无奈找调解员。 2025年8月,阿红和阿鑫吵得不可开交,实在熬不下去,就一起去办离婚。 调解室里,两人谁都不让谁,调解员劝了半天也没用,最后给了一个月冷静期,让两人再想想。 阿红是真的累了,不想再吵,收拾了几件衣服,直接回了福清娘家。 哪能想到,这一分开,就联系不上阿鑫了。 阿红人在福清,阿鑫在吉林敦化的加油站打工。 一开始还能发几条消息,后来彻底失联了。 阿红急坏了,就算要离婚,也得把话说清楚,她坐了十几个小时的车,赶到敦化那个加油站。 她去加油站,不只是找人,她和母亲,还有阿鑫,都在这个加油站投了钱,占了股份,每年能拿一笔分红,那是她和母亲的底气。 加油站老板看见她,没等她开口问阿鑫的下落,先泼了她一盆冷水。 老板说阿鑫欠他90万,还欠另外两个人的钱,一个70万,一个34万,加起来快两百万了。 阿红当时就懵了,她和阿鑫过日子,经济上一直各管各的,平时连大额开销都要商量,怎么会突然冒出这么多债? 她赶紧联系阿鑫,电话里,阿鑫倒是没否认,承认自己确实欠了钱。 可当阿红问他要借条、银行流水,问他钱到底用在了哪里时,他却支支吾吾说不清楚。 没有借条,没有流水,甚至说不出钱的用途。 阿红越想越不对劲,这根本不合常理。 她跟老板说,这债是阿鑫自己借的,跟她没关系,她不该还。 可老板根本不听,一口咬定,这债是阿红和阿鑫婚姻期间欠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老板放了话,不还钱就去法院告她,还直接扣了她和母亲的加油站分红,说要用来抵债。 阿红一下子就崩溃了,婚还没离成,丈夫失联,突然多了近两百万的债,就连自己和母亲的养老钱、投资分红都被扣了。 母亲年纪大了,就靠这笔分红过日子,现在分红被卡,母亲的生活都没了着落。 阿红越想越觉得,这就是一个圈套。 说不定是阿鑫和老板串通好的,故意在离婚前造债,想让她一起承担。 她没了办法,只能找调解员求助。 那段时间,她天天以泪洗面,既委屈又愤怒,连吃饭的心思都没有。 调解员找阿鑫谈了好几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好在最后,阿鑫松口了,答应会和加油站老板沟通,把事情说清楚。 调解员还让阿鑫写了一份书面证明,明确这笔近两百万的债务,是他个人所借,和阿红没有任何关系,由他自己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第二天,加油站老板看到阿鑫的书面证明后,终于松了口,答应不再扣阿红和母亲的分红,之前扣的部分也会尽快退还,加油站的投资款也会按正常流程结算。 事情总算有了个了结,可阿红心里的阴影,却一时半会散不去。 那么,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欠下的大额债务,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加油站老板有权扣阿红和母亲的分红抵债吗?阿鑫写的书面证明,真的能让阿红不用承担债务吗? 依据《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阿鑫欠下的近两百万债务,数额巨大,远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阿红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没有事后追认,两人经济各管各的,阿鑫也说不清楚钱的用途,更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上。 所以这笔债务,根本不算夫妻共同债务,阿红没有任何还款义务。 这也是阿鑫写书面证明后,老板就不再纠缠阿红的关键原因。 加油站老板没有任何权利,私自扣阿红和母亲的分红。 分红是阿红和母亲的合法财产,与阿鑫的个人债务无关,老板私自扣押,本身就不合规,甚至可能涉及侵权。 阿鑫写的书面证明,只要是他自愿签署,明确债务为个人所负,就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证明这笔债务与阿红无关,阿红完全可以凭这份证明,拒绝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就算老板起诉,阿红也有十足的把握胜诉。 离婚冷静期虽然是婚姻存续期间,但这并不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关键还是看债务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情形。 婚姻里,不管是财产还是债务,都要提前掰扯清楚,避免后续惹上麻烦。 事情到最后,阿红不用承担债务,分红也能正常领取,算是有了一个还算圆满的结果。 想想还是让人后怕,如果阿鑫不松口,不写书面证明,阿红是不是就要白白背上近两百万的债? 换成是你,遇到这种事,会怎么处理?你觉得婚姻里,经济各管各的,就能避免被负债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