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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一个19岁的男子入室盗窃,屋主13岁的女儿进屋拿作业碰巧相遇,男子就用

浙江永康,一个19岁的男子入室盗窃,屋主13岁的女儿进屋拿作业碰巧相遇,男子就用绳子将女孩绑起来。36岁的妈妈看到孩子一直没出来,进屋喊女儿,没想到这个19岁的小贼直接就暴力针对女子,为了保护女儿,女子挡在前面,对方还使用工具威胁女子,让她交出存款,拿出现金,女子交出来之后,男子还是不讲武德,把女子给伤害了。 最后,女子倒在了男子脚下,因为她的身上,被男子的工具做出了多处伤害,实在体力不支昏倒在地。(本新闻参考来源:大象新闻) 这是一起较为恶劣的入室偷盗、进屋伤人事件。 一位19岁的男子,也不上学、也不工作,一直碌碌无为,心里总想着不劳而获。 犯事这一天,他就来到了李女士的家中。 当时李女士一家要外出,一家子已经出门了。刚来到了岔路口,13岁的女儿说作业没有带,想要回家取。 李女士跟丈夫则在车里等待,可是,等了很久,也没见女儿折返。 等的有些心急了,李女士说想要回家看看,孩子到底在做什么。 可是刚回家,就看到大门敞开,李女士走进一看,里面有一个男子在翻箱倒柜,而女儿则被他绑缚在椅子上。 原来,这个19岁的男子,早就溜进了屋内,想要偷盗钱财。正好这家人的女儿进来,他就伺机进入,将孩子绑起来,自己则翻箱倒柜的寻找钱物。 看到家长出现,男子料定,眼前的女子肯定知道存款在哪里,有多少现金。 于是,他就拿着工具跟李女士对峙,威胁李女士,把家中所有的财物,全都交出来。 一边是女儿的安全,一边是自己的性命,李女士当然选择保命。她认为:只要将钱物给到对方,或许她跟女儿就安全了。 可是在把钱全都交给对方之后,眼前的这个男子,根本不讲武德,直接就对着李女士做出伤害。 不仅是殴打,甚至用工具伤害,敲打李女士的头,当时李女士的状态就是晕乎乎的。 而这一切,全都被13岁的女儿看在眼里,可是她却无能为力,只能一味的哭泣。 最后,李女士直接就昏倒在地不省人事。 这个男子呢,则脚底抹油,一溜烟跑掉了。 李女士的丈夫也感觉情形不对,立刻回家查看情况。一回来,就看到妻子昏倒在地,赶紧就拨打了救助电话送医。 而那个伤人男子呢,可能想到自己的恶劣行为难逃罪责,竟然又跑回来了,准备自首。 住院治疗的李女士,身受重伤,靠着好几个机器在维持自己的生命。现在的她,没法动弹、不能讲话、36岁的女子闹铃达到90岁。 李女士已经经过了1年的治疗,耗费了百万元的花销,丈夫面对这样的突发事件,患上了抑郁症,工作也辞掉了。李女士的哥哥则准备包圆妹妹的医疗费。 要说,好好的家,就被这个19岁的男子毁了。 在审判的时候,这个男子漠视法律,丝毫没有悔恨之意,感觉自己的做法就是正确的,在他眼里,李女士就是个小猫小狗。 对于赔偿,他直接就说一句:“没钱!”家属也表示,家里没钱。总之,也不赔钱、也不道歉。 李女士的家属,等到了一审宣判:死缓。但是家属表示,他们要继续上诉,希望可以立即执行。 本案释法: 入室盗窃的男子,一开始将屋主13岁的女儿绑缚在椅子上,索要钱财。之后使用工具威胁女主人要钱,女主人转钱之后,又把她伤害成重伤,治疗费超出百万。 男子这样的行为可以判定死刑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入户抢劫并且导致他人重伤的,属于法定的加重情节,具备判处死刑的条件。 男子的罪名主要存在于以下这4个方面。 第一、以绑架方式索财,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男子将13岁女孩绑在椅子上,束缚其行动,已经构成了《刑法》中用暴力、胁迫方式抢走财物的规定。 第二、使用工具威胁并且导致他人重伤。 男子使用工具对女主人实施暴力,已经构成《刑法》抢劫致人重伤的要件,这一点就可以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第三、入户抢劫属于加重情节。 未经主人允许,男子暴力侵入住宅,已经构成了入户抢劫,符合刑法严重定罪的情形。 第四、存在主观故意伤害的意图,可能数罪并罚。 男子一直窝点,看到有人就立刻入室抢劫,并且伤害小孩、女子,构成故意伤害罪,会进一步加重刑罚。 依法论罪、罪无可恕,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