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海,一男子跟朋友外出聚餐喝酒,朋友醉酒比较严重,但是提出自己开车回家。男子口头劝解,让他不要自己开车。谁知道醉酒的朋友很任性,坚持要开车去足浴店洗澡,之后撞上了路口警示桩、车辆自燃不幸离世。朋友的家属将男子给上诉了,责怪他应该全力劝说,而不是口头提醒。男子也是大喊冤枉:他是成年人,总不能用绳子绑住他吧? 审判也下来了!男子被判赔11万元。法治时讯2月28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现在到外面聚餐喝酒,也有很大的风险了。 陈先生跟刘先生在外喝酒,也喊上了另外一个兄弟张某。 事发当天,张某开车来到了陈先生的工作室,到地方之后,车子暂时停放在陈先生的公司这边。 之后则由陈先生驾驶着私家车,带着张某还有刘先生,三个人出发去吃饭。 三个人聚餐吃饭、席间也喝酒了,喝的是非常开心,三个人之间都是自愿喝的,也不存在劝酒的情况。 酒过三巡,三个好哥们喝得也很开心,逐渐也有了醉意。 聚餐结束之后,陈先生则喊来了一个代驾,代驾就把三个人给送到了陈先生的工作室这边。 把车子停好了之后,代驾离开。 而醉醺醺的张某,却开始要整幺蛾子了。 张某拿出了车钥匙,准备去开自己停在门口的车子。 陈先生看到张某的行为,立刻上前阻拦。刘先生也共同劝阻,因为他们知道,张某这个意图,就是想要自己开车离开啊。 张某则表示,他想要自己开车去找一间浴室洗澡、休息一下。 听到这话,陈先生跟刘先生二人,全都进行劝阻,毕竟喝醉了,根本不具备开车的条件。 但是张某仍然固执己见,认为自己可以的,脑子清醒的很,没多大问题。 就这样,张某不顾两位朋友的阻拦,发动了车子...... 当张某驾车离开,陈先生还是不放心,3分钟之后打电话过去询问情况,张某当时状态还可以,说正在开车。 然而没想到,刚刚挂掉电话,大概过了6分钟,张某驾车行驶到路口,车辆速度为102公里每小时,此处限速80公里每小时,不小心撞向了路边的指示牌。 车辆撞毁之后,张某的车子发生自燃,最终,造成张某的离世。 听到这个消息之后,陈先生跟刘先生二人瞬间就蒙圈了,更多的是震惊跟可惜,但是之后二人也深知,作为共同饮酒的同席人员,他俩也脱不了干系。 事后,陈先生跟刘先生二人也向张某的家属赔付了30000元。 然而,张某的家属,还是将陈先生给上诉了。认为他是饭局的组织者,存在较大的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部门是如何审判的呢? 工作人员认为,张某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对酒后驾驶车辆承担主要责任。 陈先生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召集了张某跟刘先生共同聚餐、饮酒,他需要对张某的酒后行为,负担更为直接的注意于保护义务。 虽然陈先生竭力制止,但是仍然没能成功劝阻张某,最后酿成了大错。所以,陈先生需要赔偿张某的各项损失。 判决下来了! 经认定,陈先生需要赔偿张某家属全部损失11万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5000元,还需要支付95000元。 本案释法: 酒局的组织者,在朋友喝完酒之后,坚持要酒驾,组织者劝解之后,对方仍然驾车离开。最后造成事故离世,组织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民典法》规定,沟通饮酒者属于“先行行为”,由此产生法定的安全照顾义务。 也就是说,明知道对方已经严重喝醉了,仍然放其自行离开,这个举动已经构成了违法。或者认为履行义务不充分。 特别是作为酒局的召集人、组织者,跟张某共同驾车回来,陈先生还是跟张某最后接触的人,所以,他在法律上就会被认为是,最应该承担安全保护的人,具备最直接、即时性的责任。 这就是法律,判定时有理有据,饮酒作乐有危险,万事都需要谨慎。 喝酒怕了吗?聚会怕了吗?请客怕了吗?成年人,应该是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明知道喝酒驾驶害人害己,别人劝阻了还不听,到头来,后果还要他人承担。 要说的是,请客者、同桌饮酒者,怎么就成为错误的“买单者”了呢? 看完本案,您作何看法呢?不妨一起来讨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