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登封,重庆一家四口去未开发的中灵山祈福,大冬天带着俩孩子和行李箱爬山,傍晚才到山顶。妻子刘某登顶后神情异常,丈夫赶紧打119求助,结果大女儿突然往山下跑,丈夫只能去追孩子,回来发现妻子不见了。当地展开搜救,十天后在悬崖下找到刘某遗体。这事儿在网上炸锅了,大冬天穿睡衣光脚爬山,还带着行李箱,妻子状态不对还分开,女儿又乱跑,每个细节都透着怪。刘某父亲回应,网上很多传言不实,真相还得等警方调查。
好好的一家人,祈 福变成了悲剧。
2026年春节就快到了,谁不想平平安安过年。
33岁的刘某,不知道咋想的。
非要拉着老公,带着两个孩子,从重庆跑到河南登封。
就为了去中灵山祈福,这中灵山不是正规景区,没开发,不收门票,也没人管。
主峰海拔1318.7米,徒步上山得三个多小时。
山顶的庙宇没通电,晚上没照明,周围还没栏杆,全是悬崖峭壁。
本地人都劝,下午6点后别上山,太危险,可他们偏不听。
2月14号中午,一家四口赶到山脚下。
更让人不解的是,他们居然拖着行李箱爬山。
大冬天的,山路又陡又滑,拖个箱子纯属添乱。
一开始,刘某走在前面,穿的粗跟鞋,还有粉色睡裤,领着小儿子。
她老公跟在后面,拖着沉重的行李箱,还得看着大女儿。
想想都累,更别说还要照顾两个孩子。
一路折腾,直到傍晚五点多,一家四口才终于在山顶会合。
刚登顶,刘某就不对劲了,神情特别恐惧,呆呆地站着,话都说不连贯。
问她怎么了,她也不吭声,死活不肯下山,她老公急得满头大汗,赶紧拿出手机打119求助。
电话还没说几句,意外又发生了,大女儿不知道受了什么刺激,突然往山下跑。
山顶附近全是悬崖,万一摔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她老公没办法,只能先放下刘某,转身去追大女儿。
他心里想着,先把孩子安顿好,再回来管妻子。
没几分钟,他就追上了大女儿,把孩子带到安全的地方。
等他急匆匆跑回登顶的地方,整个人都懵了。
刘某不见了,到处喊她的名字,都没有回应,山顶风大,天色也越来越暗,能见度特别低。
他赶紧接着打119,还报了警,当天晚上十点,刘某正式失联,当地消防和警方立马展开搜救。
可中灵山地形太复杂,全是野路,又没有监控,大冬天的,夜里气温特别低,搜救难度超大。
救援人员每天都在山里搜寻,不放过任何一个角落。
一天,两天,三天……
整整十天,所有人都在盼着奇迹出现。
直到2月24号,也就是刘某失联的第十天,救援人员在距离山顶200多米的悬崖下,找到了她的遗体。
这事,一传到网上,各种质疑声铺天盖地。
大冬天穿睡衣光脚爬山,带着行李箱走野路。
妻子状态不对,老公居然先去追孩子,把她一个人留在危险的山顶。
每一个细节,都透着反常。
就在大家议论纷纷的时候,2月28号,刘某的父亲站出来回应了。
他说,网上很多传言都不实。
具体发生了什么,真相还得等警方进一步调查。
丈夫把状态异常的妻子独自留在未开发的山顶,算不算失职?未开发景区出了意外,有没有人需要承担责任?丈夫需要为妻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吗?
《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这里的扶养,不只是给钱,还包括在对方处于危险状态时,给予照顾和救助。刘某登顶后神情异常,明显处于危险中。
丈夫作为配偶,有义务留在身边照顾,或采取安全措施后再离开,他擅自离开去追孩子,未履行扶养和救助义务,存在明显疏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灵山是未开发景区,没有经营者和管理者,不存在需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所以景区相关方不用承担责任。
这和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区域不一样,像小区电梯故障出事,物业公司没尽到保障义务就要担责,但未开发景区没人管理,责任就不在第三方。
刘某和丈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中灵山未开发、有危险,还带着孩子前往,本身就存在过错。
丈夫的疏忽行为,和刘某的死亡有一定关联,但最终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还要看警方调查的具体细节,比如刘某的死亡原因是否和丈夫的离开有直接因果关系。
目前,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没有给出最终结论,所有传言都不能当真。
说到底,这起悲剧的发生,和当事人的疏忽离不开关系。
未开发景区真的不是儿戏,尤其是大冬天,带着孩子去,更是拿生命开玩笑。
现在真相还没出来,咱们不造谣、不传谣,静待警方通报。
你们觉得,丈夫把妻子独自留在山顶,有责任吗?如果是你,会带着孩子去未开发的景区祈福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