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女子驾驶电动自行车送小孩上学,结果与迎面来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女子当场受伤,被紧急送医。医院诊断结果为:创伤性脾破裂、左手第四掌骨骨折....事故经交警认定,由客车承担全部责任。就在女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人社局却一盆冷水泼下来:你送孩子的路线和上班方向相反,不算工伤! 陈某是江苏常州金坛区某公司的员工,公司要求每天早上7点左右到岗。作为一个单亲妈妈,她每天的生活轨迹都是固定的:先骑电动车送孩子上学,然后再调头去公司上班。 孩子就读的学校位于陈某家东南方向5公里处,单位则在陈某家东北方向4.5公里处,学校与单位之间由一条南北向的主干道连接。 每天,陈某都会先送孩子上学,再从学校前往自己的工作单位,全程用时共约35分钟。 这天,陈某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送孩子前往学校。当她骑到金坛区钱资湖大道某中学南门对面非机动车道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突然撞了上来。 巨大的冲击力把陈某连人带车撞倒在地,她当场昏迷。 被紧急送医后,医生的诊断结果让人揪心:创伤性脾破裂、左手第四掌骨骨折、S5腰骶椎骨骨折,还伴有左肾挫伤和血肿! 好在交警很快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小型客车驾驶员杨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 10月29日,陈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陈某心想,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出的车祸,交警也认定了对方全责,工伤应该是板上钉钉的事。 然而一个月后,人社局的一纸决定书把她的希望浇灭了。 11月29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写得很明确:陈某送孩子上学的路线,与她从家到单位上班的路线是反方向,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陈某不服该决定,于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线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 陈某发生事故的时间为上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送小孩上学的路线虽然与她从家到单位上班的路线相反,增加了通勤路程时间,但仍然是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准点到达。 最终,法院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限期人社局对该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正当陈某满怀欣喜的认为自己的工伤申请终于能通过了的时候,陈某所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提起上诉的理由听起来也很有道理: 陈某送小孩上学的路线应当以顺路为原则,可是她送小孩上学的路线和她从家到单位的路线完全是反方向的,虽然最终仍然在规定上班时间内到达公司,但是这一行为大大增加了上下班路的风险。 所以不能认定为合理路线,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是正确的!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给出了一个让无数职场父母心里一热的判决。 在日常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通勤事故类工伤认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通常会围绕合理事由、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三个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简单来说,合理事由就是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就是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合理路线就是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这三个要素,陈某显然全都符合。 首先,她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车祸,目的是去上班,这一点没问题。其次,事故发生时间是早上6点38分,公司要求7点到岗,时间也在合理范围内。最关键的是第三条—路线问题。 陈某在上班途中接送孩子上学,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虽然这条路线与她直接从家到单位的方向相反,但这是她每天必须做的事情,是她作为一个母亲无法绕开的责任。 只要没有严重偏离上班目的,没有明显增加通勤时间和风险,就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 2026年2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人社局的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