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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阳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一男子邀请邻居早上喝酒,两人共喝了两瓶啤酒和

山东莱阳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一男子邀请邻居早上喝酒,两人共喝了两瓶啤酒和近半斤白酒。怎料,散场后,男子于当天下午被人发现猝死在家中,死因为突发心梗。而后,男子的家属便将矛头指向了邻居,认为邻居没尽到义务,遂一纸诉状告上法院索赔340000余元,法院判了。 林某和杨某,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老邻居。 杨某平日身体硬朗,身体没有大的毛病,平时在家种种地打打零工,唯独有一个爱好——喝酒,一顿三四两白酒,天天喝,家人也习以为常。 事发当天清晨,杨某主动喊住林某:“新打的白酒,来我家喝两杯。” 林某抹不开面子,拿了两罐啤酒就去了。 杨某热了剩菜,两人一人一罐啤酒,又各喝二两白酒,边喝边聊,气氛融洽。 喝了两个多小时,林某酒足饭饱,起身告辞。 杨某挽留了几句,但林某还是执意离开。 他出门前回头看了一眼,杨某坐在桌边,神志清醒、状态正常,没有任何异常。 然而,到了当天下午3时许,送面粉的村民来到杨某家中,发现杨某倒在了地上,已经没了生命迹象。 而后,法医经勘探排除他杀可能,医疗机构最终鉴定,杨某死于急性心梗。 好好一个人,喝顿酒就没了。杨某家属悲痛之余,把所有的怒火指向了林某: 一是杨某同林某饮酒过多,进而诱发了心梗; 二是林某离开时,杨某很大概率已悄悄发病,只是未表现明显,而林某在此过程中未尽到丝毫照顾义务,导致其硬生生错失了抢救时机,最终不治身亡。 据此,杨某家属一纸诉状将林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340842元。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林某要赔偿的前提,系对杨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 1、林某不是酒局组织者,没有劝酒、没有灌酒等行为; ​ 2、杨某一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明,林某离开时,杨某已经心梗发作; ​ 3、杨某饮酒和急性心梗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尚不明确,无法认定是饮酒导致杨某急性心梗。 ​ 4、林某对杨某突发心梗无法预见,对杨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对杨某的死亡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遂驳回了杨某家属的诉求。 对于这个结果,有人同情家属,觉得林某“不够意思”,但凡他多停留十分钟、多问一句,或许就能挽救一条生命; 更多人则支持法院判决,认为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身体负责,不能人死了就找替罪羊,并非谁死谁就有理。 其实,这场悲剧没有赢家,从法律上讲,林某的确无过错无需担责; 但从情感道义上,如果他离开时能多关注一下杨某的状态、多停留片刻,或许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最后,通过本案也想再次告诉大家,亲朋好友相聚,饮酒无可厚非,但在此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喝酒不劝酒、不灌酒,饮酒要适量、适度,根据自身状况量力而行。 发现他人醉酒,更是适时伸出援手,妥善照顾、安全护送,必要时及时送医。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同时,这也是对自己、对他人、对家人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