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哥哥病重时,妹妹掏空积蓄垫了15万医药费,每次转钱,她都念叨“先用着,治病要紧”,临终前还安慰说“兄妹间不客气”。谁知哥哥一走,妹妹擦干眼泪找侄子商量,想着报销回来多少算多少,亲侄子立马翻脸:“这是赠与,送出去的钱哪有往回要的?”还拿出聊天记录当证据。妹妹傻眼了,自己四处借钱给哥哥看病,到头来竟成了“自愿掏钱”。姑侄俩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一纸诉状,对簿公堂。 2023年,王女士从小一起长大的哥哥王某,突然被查出重病,住进了医院的病房。 看着哥哥日渐消瘦的面容和不断累积的治疗费用单,王女士的心揪得生疼。 她知道,哥哥的家庭条件并不宽裕,唯一的儿子小王刚工作不久,积蓄有限。 在亲情面前,王女士没有犹豫,从2023年9月到11月,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她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前前后后给哥哥汇去了15万余元。 那时候,王女士想得很简单:救人要紧。 她在给哥哥转钱时,微信上发过一句暖心的话:“兄妹间还客气吗?……这个钱就算是给你买得开心吧。” 然而,病魔无情。 尽管全力救治,王某还是在2024年9月离开了人世。 送走哥哥后,王女士强忍着悲痛,开始面对现实的问题。 这15万块钱,是她几乎全部的积蓄,甚至有一部分是她临时周转从别处挪借来的。 她觉得,这笔钱是为了给哥哥治病“垫付”的,如今哥哥走了,按理说应该从哥哥的遗产里扣除,还给自己。 于是,她找到了唯一的继承人侄子小王。 在她的认知里,这是亲人间明算账,合情合理。 让王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侄子小王一听这事,当场就拒绝了。 小王的态度很明确,甚至有些不解:“姑姑,您是我爸的亲妹妹,您给他钱看病,这是兄妹情分,是天经地义的。这钱应该是您赠送给爸爸的,哪有送出去的钱还要回去的道理?再说了,您自己也在微信里说,这钱是给爸爸‘买得开心’的,这摆明了就是无偿赠与。” 小王还拿出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试图证明姑姑当时的真实意图就是无条件地给钱,是出于兄妹亲情,而非借贷。 王女士满腹委屈,她说:“我确实是出于兄妹情谊,但这‘垫付’和‘白给’能一样吗?” 为了证明自己是“垫付”而非“赠与”,王女士也拿出了自己的证据,她和哥哥家人的聊天记录,里面清清楚楚地提到“你只要把看病报销部分还给我就行了”。 她还申请了当时的知情人出庭作证。 双方各执一词,亲情在利益面前出现了巨大的裂痕。 最终,这起纠纷闹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如果按侄子小王所说,这是“赠与”,那么钱给了就给了,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后,除非有法定特殊情形,否则赠与人不能撤销,姑姑自然无权要回。 但如果这是“垫付”,在法律上属于“借款”或者“无因管理”之债,那么这笔钱就是哥哥生前所负的债务,王女士有机会拿回来。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院指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其核心在于“无偿”。 然而,本案中原告的15万余元转账,全部指向一个明确且紧迫的目标,即支付哥哥王某的巨额医疗费用。 如果将这种带有明确救助目的的款项简单等同于赠与,无异于要求施助者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同时,必须附带放弃追索权的意思表示,这不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也与民法典弘扬的诚信、友善价值观相悖。 侄子死死咬住姑姑那句“给你买得开心”,说是赠与。 但法院认为,那是安慰重症病人的客气话,不能当真,真要认定赠与,得是心甘情愿白送、不要了。 可姑姑转头就跟哥哥家人说“报销部分还我就行”,还找证人作证,这说明她从始至终都想着这钱是要还的,只是看在亲哥份上,能少要点就少要点。 法院认为,这是垫付,而不是赠与。 而法律上,妹妹没义务给哥哥掏钱,她是为了救哥哥的命才主动垫的,属于无因管理,应当返还必要费用。 此外,《民法典》第1161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既然被告小王继承了其父王某的遗产,那么他就应当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王某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王女士主张的15万元垫付款,是王某生前所负的合法债务,被告小王理应偿还。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在继承其父亲王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姑姑清偿这15万余元的垫付医疗费。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