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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初二,舅舅嫌外甥头发邋遢,俩人大过年的呛呛起来。外甥一气之下扭头就进了理发店

大年初二,舅舅嫌外甥头发邋遢,俩人大过年的呛呛起来。外甥一气之下扭头就进了理发店,理完发该聚会聚会。谁能想到,当晚舅舅酒后骑车,出了车祸人没了。这下可炸了锅。舅妈想起“正月理发死舅舅”的老令儿,又找“大仙”算了卦,愣是认准了外甥这头发剃得“不吉利”,是存心要害人!舅妈一纸诉状把亲外甥告了,要他赔100万。法院这样判决。   在不少地方,都流传着一个老令儿,叫“正月不理发”,还有个更邪乎的说法,叫“正月里剃头死舅舅”。   这说法听起来挺吓人,其实追根溯源,是明末清初那会儿的事儿。那时候清朝强制汉人剃头,好些人心里不痛快,就以“正月不剃头”的方式,来“思旧”,思念过去的明朝。   这“思旧”跟“死舅”谐音,传来传去,就传岔了,成了一个民俗禁忌。   本来是个表达情怀的事儿,却引发了一起百万索赔纠纷。这到底怎么回事呢?   大年初二,刘兵高高兴兴地去舅舅家拜年。   本来走亲戚是件开心事,可那天,舅舅一瞅刘兵那头发,不知道是太长了还是太乱了,反正是越看越不顺眼,就说了他两句。   俩人你一句我一句,话赶话,就呛呛起来了。   刘兵心里窝火,一气之下,扭头就出了舅舅家的门。   他这股火没处撒,正巧路过一家理发店,还在营业。   刘兵没多想,就进去理发。   理完发,清清爽爽,他心情也好了不少,转头就找朋友聚会喝酒去了。   谁成想,这一晚上,就出了天大的事。   刘兵在外面跟朋友喝酒聊天,热闹得很。   可他不知道,他那舅舅,晚上也喝了酒,而且喝得还不少。农村嘛,大过年的,走亲访友,喝两盅很正常。   坏就坏在,舅舅是骑着摩托车去的,而且,是酒后骑车。   在回家的路上,夜色昏暗,酒精上头,一个没控制好,车就出了事,人当场就不行了。   等刘兵第二天酒醒了,听到这个消息,整个人都懵了。   他不敢相信,昨天还跟自己拌嘴的活生生的舅舅,就这么没了。   他赶紧换了身素净衣服,跑去舅舅家吊唁,心里又难过又愧疚,想着前一天不该跟舅舅顶嘴。   可他一进门,舅妈看到他,先是一愣,紧接着眼睛就直直地盯住了他的头。   舅妈的声音都变了调:“你……你理发了?”   刘兵这才反应过来,心里“咯噔”一下,暗叫不好。   他赶紧解释,可舅妈哪还听得进去?   在她看来,这哪是什么巧合?这就是天大的罪证!“正月理发死舅舅”,你刚理完发,你舅舅就没了,这不是你害的是谁?   舅妈当场就崩溃了,哭喊着扑上来,说刘兵这是故意杀人,要他还舅舅的命来!   等舅舅的后事办完,舅妈觉得这事儿不能就这么算了,要给死去的丈夫“讨个公道”。   她不知道从哪儿找来了一个“大仙”,也就是常说的那种会看事儿、算命的“高人”。   这“大仙”掐指一算,一本正经地告诉舅妈:刘兵明知有这个习俗,还故意去理发,这就是在“诅咒”他舅舅,导致他舅舅心里有了疙瘩,当天晚上喝酒才喝得那么快、那么醉,最后才出的车祸。这,就叫“间接故意杀人”!   有了“大仙”这番话,舅妈更是认定了刘兵就是凶手。   她拿着这个说法,跑到公安局去报案,要求警察把刘兵抓起来。   可警方听了,简直是哭笑不得,办案讲究的是证据,是法律事实。   公安机关很明确地告诉舅妈,这是意外事故,不构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   这条路走不通,舅妈还是不死心,又把刘兵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刘兵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他们全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一共100万!   法庭上,舅妈一方自然是情绪激动,把那个老令儿和“大仙”的话又拿出来说了一遍,一口咬定是刘兵的行为导致了她丈夫的死亡,必须赔钱。   而刘兵呢,又委屈又无奈,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理个发,怎么就惹上了一场官司,还背上了“害死舅舅”的骂名。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从事实层面看,刘兵的舅舅的死亡原因是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单方事故,这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唯一原因。   刘兵理发后即与朋友聚会,与舅舅并无接触,其行为与当晚的酒驾事故不存在任何事实关联。   而且,刘兵理发是合法行为,其主观上仅为个人形象打理或一时赌气,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诅 咒”或追求舅舅死亡的故意。   刘兵的舅妈将毫无科学依据的民俗忌讳等同于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是对过错原则的曲解。   而关于“正月理发死舅舅”的民俗,源自清初“思旧”的谐音讹传,属于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文化现象,并非客观科学规律。   法律尊重善良风俗,但绝不能将迷信说法作为裁判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舅妈的诉讼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