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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子公司武汉裕灿涉1.36亿元借款诉讼 法院判决其180日内偿还本金及利息

近日,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031,证券简称:大悦城)发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武汉裕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裕灿”)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的借款合同纠纷已获法院终审判决。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冀民终787号《民事判决书》,武汉裕灿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偿还农业银行欠款本金1.3177940417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

公告显示,该诉讼源于2024年农业银行对武汉裕灿及其股东提起的诉讼,诉请武汉裕灿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并要求大悦城及武汉裕灿另一股东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幸福”)履行保证义务。此前,武汉裕灿已偿还部分借款,大悦城已履行完毕担保责任,农业银行已撤回对大悦城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武汉裕灿需偿还本金131,779,404.17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5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300,331.22元;自2025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农业银行对武汉裕灿名下多项不动产及在建工程的拍卖、变卖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最高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涉及资产包括鄂(2020)武汉市新洲不动产权第0006945号不动产及“大悦城控股∣孔雀城·锦云航天府三期项目”的22、25、S3号楼,9、15、S2号楼,19、S2号楼,14号楼,18号楼等在建工程。

华夏幸福对武汉裕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农业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悦城在公告中表示,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不利影响。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