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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摔成十级伤残,凭啥不赔我21万?”江苏大妈超市狂奔摔伤,索赔被拒后闹上法庭,

“我摔成十级伤残,凭啥不赔我21万?”江苏大妈超市狂奔摔伤,索赔被拒后闹上法庭,结果法院判超市赔3万!这判决一出,网友直接吵翻了。 江苏的张大妈退休后在家带孙子,这天小孙子吵着要去超市,张大妈就牵着孩子去了。到了水果区,她顺手把手机往货架上一搁,专心挑起了苹果。挑完牵着孩子就走,完全把手机忘在了脑后。 等走出去老远,张大妈猛地一拍大腿:“坏了!手机落那儿了!” 这一急不要紧,她脑子一热,撒开腿就往回跑。那速度,简直不像六十多岁的人,恨不得脚下生风。 可就在离水果区还有几米远的地方,意外发生了——“噗通”一声闷响!张大妈整个人重重摔在瓷砖地上,疼得当时就起不来了。 周围顾客吓了一跳,赶紧叫来超市工作人员。送到医院一查,好家伙,胸椎压缩性骨折,直接评上了十级伤残! 张大妈躺床上越想越委屈:“我好好在超市走路,怎么就摔了?肯定是地滑!我当时手摸了一下,地面湿漉漉的!” 家人一听也火了,一纸诉状把超市告上法庭,张口就要索赔21万。 超市那边却喊起了撞天屈:“冤枉啊!我们天天打扫,地面干得很!是她自己跑太快刹不住车,关我们什么事?” 为了自证清白,超市直接甩出了监控视频。 视频里看得清清楚楚:张大妈发现手机忘拿后,突然加速狂奔,脚步凌乱,明显是着急忙慌。而她摔倒的那块区域,地面干燥整洁,根本没有水渍,前后路过的其他顾客也都走得稳稳当当,没人打滑。 庭审现场,法官反复看了监控,又结合现场勘验,事实基本清楚了:张大妈确实是因为自己跑太快、脚底拌蒜摔的,跟地面湿滑没多大关系。 但是,法院的判决却让双方都没想到。 法官指出:虽然主要是张大妈自己的责任,但超市作为经营场所,对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地面没水,但在人流量大的通道,防滑提示是否足够?在这方面,超市确实存在轻微的管理瑕疵。 最终,法院判定:张大妈作为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奔跑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85%的主要责任;超市管理有瑕疵,承担15%的次要责任。 算下来,张大妈的损失二十多万,超市得赔她三万多块钱。 这判决一出,网上直接吵翻了。 有人替超市喊冤:“这也太憋屈了!监控拍得明明白白,地面干干净净,自己跑太快摔了,凭啥让超市赔钱?要是她自己跳下去,是不是超市还得赔丧葬费?” 有人支持法院判决:“超市开门做生意,多一份小心总没错。虽然地面没水,但如果有老人孩子经常经过,贴个‘小心地滑’的提示牌能费多大事?赔点钱买个教训,以后警示牌贴得勤快点,对大家都好。” 还有人担心:“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判法,会不会变相纵容‘谁弱谁有理’?万一以后有人故意往地上一躺,是不是也能讹一笔?” 咱们得掰扯掰扯这里头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1198条写得明明白白: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什么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是该做的你有没有做到。地面有没有及时清理?有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有没有提醒顾客注意安全? 在这个案子里,超市地面确实干净,没有水渍油污,正常走路完全没问题。但法院认为,在人流量大的通道,尤其是有老人孩子频繁经过的区域,超市如果没在醒目位置设置“小心地滑”“请勿奔跑”之类的提示牌,就可能存在管理上的小瑕疵。 反过来看张大妈这边。《民法典》还有个原则叫“过失相抵”,就是受害人自己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大妈六十多岁的人了,在瓷砖地上撒腿狂奔,这风险她自己想不到吗?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应该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所以法院判她承担85%的责任,合情合理。 说实话,这个判决挺微妙的。它既没有完全支持超市的清白,也没有惯着大妈的鲁莽。15%的赔偿,看着不多,但释放的信号很复杂。 如果法律过度倾斜保护,最后受伤的可能是那些守规矩的经营者,还有我们每一个普通消费者——因为商家的成本,最终都会摊到商品价格里。 张大妈摔得不轻,受了罪还赔了钱,确实让人同情。但同情归同情,规则归规则。每个人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的奔跑打闹,风险自己得扛大头。 至于超市那15%,你觉得该不该赔?换成你开店遇到这事,你服不服?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来源:综合荔枝新闻、江苏新闻、上游新闻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