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饲养宠物已成为众多家庭的生活常态,可爱的宠物不仅是陪伴人们的暖心伙伴,更被不少家庭视作重要的家庭成员。然而,在养宠热潮持续升温的同时,因犬只管理不当引发的邻里矛盾、公共安全隐患也日渐突出,不仅扰乱公共秩序,也易引发各类侵权纠纷。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办案法官介绍,原告董某与被告袁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某日,董某从家中出门下楼,行至一楼楼梯间时,突然偶遇袁某及其饲养的大型犬只,由于犬的体型较大,双方又在狭小的空间偶遇,董某被吓了一跳,当场跌坐在楼梯上,后因心脏病发作入院治疗。董某出院后找到袁某,要求其对自己赔偿,但多次沟通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董某将袁某起诉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董某认为,袁某作为犬只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看管与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犬只主人袁某则表示难以理解:“我的狗根本没有碰到她,她的病怎么能说是被吓出来的?况且她是事发三天后才住院的,这和我家狗没有任何关系。”袁某请求法院驳回董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犬只虽未与董某发生肢体接触,但该犬体型较大,普通人突然在楼梯间这一封闭狭小空间遭遇陌生大型犬进入,极易产生恐惧、惊慌心理。董某因犬只突然出现受惊吓,进而引发心跳加速、血压升高、心脏病发作,二者存在合理的因果关系。虽然董某住院时间与事发时间相隔近三日,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间其遭受其他伤害或刺激。
据此,法院认定董某入院治疗与受犬只惊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袁某作为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袁某赔偿董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26.99元。
对此,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有宠物咬伤、抓伤他人,饲养人才需承担侵权责任,实则不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既包括动物直接接触造成的人身伤害,也包括因动物自身危险性引发惊吓、恐惧等间接损害,均属于侵权损害范畴。
法官也提醒广大养宠人士,在享受宠物陪伴的同时,更要扛起文明养宠、依法养宠的责任,树立权责对等意识,以规范饲养、文明出行的实际行动,化解公众对养犬群体的误解。
而对于广大市民而言,若遭遇宠物引发的侵权纠纷,要注意留存事发经过、医疗记录、沟通凭证等相关证据,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依法养宠、文明养宠、安全养宠的良好社会风尚。
初审:梁爽
复审:曹光宇
终审:臧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