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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已破,凶手供认不讳,范仲淹之子却依然要追查真正的死因! 1082年至108

案子已破,凶手供认不讳,范仲淹之子却依然要追查真正的死因! 1082年至1085年间,范仲淹之子范纯仁离开洛阳,第二次担任河中知府。 《宋史》有关范纯仁的记载太过粗糙。 翻了邵雍之子邵伯温的笔记《邵氏闻见前录》,才得知,他是1082年之后,二次出知河中的。 这本笔记中说,1082年司马光在洛阳搞了耆英会,文彦博搞了同甲会: “其后司马公与数公又为真率会。” 恰好宋史记载,范纯仁和司马光在洛阳相约组织真率会。 聚会时,只吃粗米一碗,喝几轮酒,被洛阳人引为盛事。 这才算对上时间线。 范纯仁上任后,州里的录事参军(地方检查官)宋儋年,一天夜里在家中突然暴毙。 经过初步检查,属下回报说,宋儋年的口鼻有血迹流出。 范纯仁怀疑此案并非意外死亡。 再一详查,发现宋儋年有个小妾与小吏通奸。 两人供认,因为害怕宋儋年揭发,就趁着酒席时,在鳖肉中下了毒。 案件调查到这里,按理就可以结案了。 范纯仁却突然又问: “鳖肉这道菜是第几轮上的? 为啥中了鳖毒,却能坚持到酒席结束?” 的确,一来,宋儋年是席后归家才死的。 二来,其他宾客并没有中毒。 再一讯问,真相才告大白。 原来宋儋年长年吃素,根本不吃鳖肉。 他是酒醉归家后,小妾又给他灌了一壶毒酒,才暴毙而亡的。 至此,范纯仁才正式结案。 有人说,这不多余吗? 小妾已经供认在鳖肉中下毒,这和后来在酒中下毒,有啥区别? 不一样。 第一,鳖肉应该没被下毒,否则酒席中的其他人为何无事? 第二,小妾和小吏供认在鳖肉中下毒,却只有宋儋年死了,如此或可狡辩一番。 比如说,宋儋年对鳖肉过敏。 再比如说,我们是下毒了,但宋儋年不是毒死的,因为别人吃了鳖肉并没死。 也许能逃脱死罪。 而在家里灌毒酒,则必死无疑。 凶手都认罪了,范纯仁却还要追查真正的死因。 和他一生务求至理、保持本性的作风,是一样的。 死,也要死个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