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江苏泰州,一外卖员正常骑着二轮电动车按路线送餐,突然被一骑三轮电动车男子撞倒后逃逸,这事被另外一外卖员看到,他出于正义,骑车追男子让他停下。被撞的外卖员也忍痛爬起,骑上车去追肇事男子。男子慌不择路,从非机动车道左拐进入机动车道,不慎侧翻跌倒受伤。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后男子将两位外卖员及二人参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法院判决亮了! 2024年的一天,外卖员李某正骑着电动二轮车按路线送餐,一切都和往常一样平静。 谁也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会牵出一场让人哭笑不得的官司。 当天,男子王某驾驶着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注意力不集中,径直撞上了正常骑行的李某。 巨大的冲击力让李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身体传来阵阵剧痛,电动车也被撞得歪在一边。 谁知,王某瞥了一眼倒地的李某,脚踩油门径直驾车逃逸,丝毫没有停留的意思。 这一幕,恰好被途经此处的另一位外卖员张某看在眼里。 张某常年在路上跑单,最见不得这种肇事逃逸的行为,看着王某扬长而去的背影,他心里的正义感瞬间涌上心头。 他来不及多想,立刻调转车头追了上去,一边追一边大声呼喊,让王某停车接受处理。 另一边,李某强撑着身体的疼痛从地上爬起来,看着肇事者逃之夭夭,又气又急。 自己好好骑车被撞,对方不仅不道歉赔偿,还直接跑了,这口气实在咽不下去。 他顾不上身体的不适,扶起电动车也加入了追赶的队伍,一心想追上王某,为自己讨个公道。 王某在前面慌不择路地逃窜,身后两位外卖员紧追不舍,他心里又慌又怕,只想快点摆脱追赶。 为了尽快逃离,他不顾交通规则,仓促地从非机动车道猛地左拐驶入机动车道。 机动车道上车速更快、路况更复杂,王某的操作本就慌乱,加上电动三轮车车身不稳,刚拐进去没多久,车辆就失去平衡。 他当场侧翻在地,王某也重重摔在路面上,疼得动弹不得。 看到王某摔倒,李某和张某没有丝毫犹豫,立刻停车上前查看,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还守在现场保护好事故痕迹,全程没任何过激举动,尽到了应有的责任。 经医院检查治疗,王某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后续经司法鉴定,构成了九级伤残。 这本是他自己肇事逃逸、违规驾驶造成的后果,可王某却不这么想。 他觉得,要不是李某和张某追赶自己,自己根本不会摔倒受伤,这笔账必须算在他们头上。 不久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第一次撞人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 第二次侧翻事故,认定王某、李某、张某三方负同等责任。 拿到认定书的王某,像是抓住了“救命稻草”,一纸诉状将李某、张某以及两人参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还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王某振振有词,坚称自己受伤是被两人追赶所致,要求赔偿合情合理。 李某和张某既委屈又气愤,他们只是制止肇事逃逸、维护自身权益,怎么反倒成了被告? 法院经过细致审理,没有被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局限,而是将撞人、逃逸、追赶、侧翻看作一整个连续事件,厘清了其中的是非曲直。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 法官明确指出,交警的事故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责任划分,民事侵权赔偿需要满足违法性、过错、因果关系三个核心要件。 王某的受伤,完全是他自己一手造成的。他无牌驾驶、撞人逃逸,为了逃跑违规变道,对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而张某挺身而出追赶逃逸者,是见义勇为的正义之举,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李某追赶肇事者,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力救济,两人的行为既不违法,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全程没有任何侵权故意和过失。 更关键的是,王某摔倒受伤,是他自己危险驾驶、慌不择路的直接结果。 即便没有两人追赶,他的违规操作也极易引发事故,两人的追赶和他的受伤之间,根本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还严肃指出,诚信友善是基本的道德准则,王某肇事逃逸逃避责任,既违法又违背公序良俗,理应受到批评。 而两位外卖员的行为,彰显了正义与担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得到鼓励和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硬核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全部由王某自行承担。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