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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男子进入超市,他专挑贵重货品,目光锐利地盯着货品的日期,突然他发现一红酒

海南,一男子进入超市,他专挑贵重货品,目光锐利地盯着货品的日期,突然他发现一红酒保质期8年,明明已过期,他却果断地买了2瓶,花了476元钱,并拍了图片和视频。随后,他拿着小票将超市诉至法院,以超市售卖过期产品为由,要求退还货款476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4760元,合计5236元。法院判决出乎预料! 2025年7月6日,一位行为反常的顾客向某走进超市。他没有像普通消费者那样挑选口感、查看产地,而是直奔酒水区。 他目光锐利地盯着酒瓶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动作熟练又刻意,一看就是有备而来。 很快,他锁定了两款解百纳干红葡萄酒,一瓶生产日期是2017年3月7日,另一瓶是2017年4月7日,标签上明确写着保质期8年。 简单一算,这两瓶酒到2025年7月,早已过了保质期。 向某心里暗自窃喜,他要的就是这个“问题商品”。 在确认过期后,他没有提醒店员,也没有放下商品,而是果断付款476元,买了两瓶红酒。 整个购买过程,向某全程录像,购物小票、付款凭证一一收好,连酒瓶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酒精度数都拍得清清楚楚。 买完之后,他既没有打开品尝,也没有找超市协商退换,而是将红酒妥善保存,等待起诉的最佳时机。 2025年8月14日,向某以购买过期食品为由,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货款476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4760元,合计5236元。 在他看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证据确凿,十倍赔偿十拿九稳,这波“稳赚不赔”。 然而,庭审过程彻底打破了向某的美梦。 法官经过调查发现,向某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一名职业打假人。 他以同样的模式,专挑过期或标签有瑕疵的食品购买,固定证据后起诉索赔。 他先后提起了10起诉讼,目的纯粹是为了牟取惩罚性赔偿,而非正常生活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作为销售者,未履行定期检查、清理过期食品的义务,销售过期商品确实违规,应当退还向某476元购酒款,这是超市必须承担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超市卖的红酒确实过期,按照食品安全法,理应退还货款,并依照消费者要求进行赔偿。 然而法院对向某索要10倍赔偿却不予支持。 原因是,向某短期多次、多地恶意起诉,以诉讼为手段牟利,其行为早已超出生活消费需要。 不属于保护的消费者范畴,法律不保护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 其次,涉案红酒酒精度为12%,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3.1条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超市自行标注8年保质期,即便超期,也只是标签瑕疵,并不代表红酒本身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向某购买后未饮用,也无法证明红酒对其造成任何人身损害,所谓的“食品安全风险”根本不存在。 这场判决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消费纠纷,实则传递了清晰的司法导向:合法维权受保护,恶意牟利不支持。 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漏洞碰瓷式索赔,不仅违背诚信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司法资源。 而超市即便高酒精度酒类可免标保质期,只要自行标注了保质期,就必须严格管理,及时清理过期商品,履行好食品安全责任。 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法院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退还向某476元购酒款,驳回向某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有人对职业打假人表示支持,说他们是老百姓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容忍纵容超市面向广大消费者售卖过期食品。 有人说,你过期的食品放在超市不是恶意的吗?买了就是恶意的?你放在那里不是卖的是看的吗? 有人说,没有卖假的,何来买假的?卖过期红酒无主观恶意?故意不故意都应该赔! 卖的没事了,买的有问题,这是为销售过期食品壮胆? 对此您有啥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