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大美案中,在同级检某机关驳回抗诉请求后,受害者家属已正式向省级检某机关递交抗诉申请,抗诉的核心焦点,集中在从犯杨恒的量刑以及退赃的划分上。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成立需满足共同故意与行为协同两大要素。 杨恒,作为罗大美的熟人,正是利用这份信任,巧妙设局将其诱至犯罪现场。 这一行为,无疑是整个犯罪链条的起始点,若无其配合,后续的绑架、抢劫乃至杀人等恶性事件均难以顺利推进。 杨恒事先知晓同伙准备了作案工具,也预见到被害人可能遭遇的危险,却为了微薄的几百元报酬,放任风险发生,其共犯身份确凿无疑。 尤为引人关注的是退赃问题,罗大美的贵重财物被抢后至今杳无音讯。 一审时,某院以财物价值难以确定,未支持追赃诉求。 但从实物损失的角度看,所有参与抢劫的共犯均应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能因某个人未分得赃物就免除其赔偿义务。 如今,受害者家属已向省级检某机关提出抗诉,申请能否得到支持?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