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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一江西老表万万没想到,老婆几年前在网上谈了个小男友。半年时间,老婆跟中

山东烟台,一江西老表万万没想到,老婆几年前在网上谈了个小男友。半年时间,老婆跟中了邪似的,微信转完支付宝转,买完黄金买名牌包,光送出去的财物就堆了三十多万。更扎心的是,东窗事发后,老婆跟那小伙子签了份“私了协议”,说给九万块这事就翻篇了。老表气不过,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法院这样判。   熊某是江西丰城人,1996年出生,是个挺老实的小伙子。   他老婆徐某跟他同岁,俩人2018年结的婚。   婚后徐某去了广东中山,熊某留在江西,虽然两地分居,但熊某从来没想过这日子会出啥岔子。   直到有一天,他发现家里的钱不对劲。   熊某去银行查流水,越查手越抖。   从2024年6月到12月,短短半年,他老婆徐某的微信、支付宝往外转了几十万,都到了一个叫杨某的人账户里。   这人来自山东烟台,2003年出生,比徐某小七岁。   再往下查,更扎心的来了。   徐某不光转账,还给人买黄金,一买就是十七八万;买LV包,两万出头;买苹果手机,一万二;买护肤品,六千多;甚至还有一回,订了个"现金花束",就是把钞票折成花的样子送人,光这一项就五千二。   熊某算了一笔账,刨掉杨某偶尔转回来的零头,他老婆净给这小男友花了三十三万来块。   这还不是全部,徐某还在抖音和带带陪玩俩平台上给杨某打赏,加起来两百多万。   不过这钱进了平台账户,杨某到手也就一部分,这部分太复杂,熊某先搁一边,主攻那三十多万的真金白银和实物。   熊某起诉到法院,把杨某告了,诉求很简单:确认赠与无效,退钱。   开庭的时候,杨某那边一点都不慌,直接甩出来一份《协议书》。   协议书是2024年12月16日签的,甲方杨某,乙方徐某。   内容写得明明白白:俩人以前是恋人,现在和平分手。平台打赏的钱算徐某个人消费,互送的贵重物品互不追究,杨某再一次性给徐某9万块钱,作为所有转账的最终结算。   协议签完,杨某当场转了9万,备注写得清楚:协议最终结算款。   杨某说,白纸黑字签了,钱也付了,双方早就没经济纠纷了。对方再来告,违反诚信。   杨某自己还补了一句:我压根不知道她结过婚,我问过她,她说自己未婚,我俩还聊过家长催婚的事儿呢。   徐某作为第三人出庭,把这事儿又翻了个个儿。   她说,协议是杨某起草好逼她签的。当时熊某快发现真相了,她很慌,杨某就趁这个节骨眼拿出协议,说签了这事就翻篇,不签就把事捅出去。   她当时精神都快崩溃了,根本没心思细看,签字收钱都是稀里糊涂的。但收那9万的时候,她跟杨某说了,这只是部分返还。   至于杨某说的不知道她已婚,徐某也反驳:聊天记录里杨某问过好几次家里催不催婚,俩人老公老婆都叫上了,你说你不知道我结没结婚?骗谁呢?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指出,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这是婚姻关系的基石。徐某在与熊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某发展为婚外恋,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公序良俗。   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分析财产处分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可以随意处分大额财产。   徐某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将巨额财产无偿赠送给婚外第三者,这既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也严重损害了共有人熊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徐某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且处分行为侵害了财产共有人熊某的权益,该赠与合同应属全部无效。   此外,虽然杨某与徐某签订了《协议书》私了,但其基础仍然是徐某与杨某之间的婚外情。   以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关系为前提,试图通过一份协议来处分因侵害熊某的财产权而产生的债务,这份协议本身就因“目的违法”而归于无效。 徐某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她与杨某签订的协议,本质上是对熊某财产权益的一种“无权处分”。   这种处分行为未取得财产共有人熊某的同意或追认,因此对熊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杨某虽然支付9万元,但不能使其自动获得“善意取得”的地位,因为其获得赠与的基础是不道德的,且并未支付与获赠财物价值相当的“合理对价”。   法院认为,该《协议书》无效,不能作为杨某免除返还义务的依据。   而杨某支付的9万元,只能作为其实际返还的一部分金额在最终款项中予以抵扣,而不能阻断熊某的整个诉讼请求。   至于杨某主张的“不知徐某已婚”的抗辩。   法院进一步认为,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公序良俗的案件中,受赠人是否明知对方已婚,并非决定赠与合同效力的唯一或决定性因素。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返还剩余的151210元。   对此,你怎么看?(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