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恶心!天津,一对年轻男女到了目的地下车走后,网约车司机将车开去充电,突然发现后座上有一摊土黄色,粘糊的东西,看起来就像人的排泄物。司机一阵翻江倒海恶心的不行,他打开行车记录仪,觉得就是那对年轻人留下的。他戴上两层口罩,用湿巾擦了10多分钟,才勉强清理干净。他越想越生气,将此事反应给平台要求沟通赔偿事宜,平台却建议其报警。最后结果司机也很无可奈何! 元宵节晚上,网约车司机曹先生忙得脚不沾地。作为兼职司机,他本想着过节单子多,多跑几单多赚点钱,可怎么也没想到,这趟活儿,让他恶心到现在想起来都反胃。 晚上10点左右,正是出行的小高峰,他接到了一对年轻男女乘客。 两人看着穿得干干净净、光鲜亮丽,可一上车,一股浓烈的烟味就直冲鼻腔。 曹先生平时特别爱惜车子,车里常年放着香氛,就为了保持空气清新,可那天,再浓的香味都盖不住那股刺鼻的烟味。 也就十几分钟的路程,曹先生全程都把车窗留了一道缝通风,生怕烟味散不出去。 一路上安安静静,他也没多想,安安稳稳把两人送到了目的地。看着两人下车离开,曹先生便开车前往附近的充电站准备补电。 车子刚停稳,车内的阅读灯自动亮了起来,曹先生习惯性地往后座瞥了一眼,就这一眼,差点让他当场吐出来。 后座的坐垫上,赫然糊着一大片土黄色的糊状东西,看着又黏又稀,怎么看都像是排泄物,那场面又脏又恶心,看得他头皮发麻。 曹先生当时又懵又膈应,大过节的遇上这种事,换谁都受不了。 他强忍着一阵阵往上涌的恶心感,跑到后备箱翻出口罩手套,然后戴了两层口罩,才拿着湿巾蹲在后座一点点擦拭。 他擦了足足有10分钟,湿巾用了一包又一包,擦完还反复喷了好几遍除味剂,又把车窗全部打开通风,才勉强把污渍清理干净,味道也淡了不少。 可就算收拾完了,那股恶心的感觉还是挥之不去。 冷静下来后,曹先生越想越不甘心,一定要弄清楚到底是谁把车弄成这样。 他立刻调出车内监控,一帧一帧仔细查看。结果很明显,倒数第二波乘客下车的时候,后座还干干净净,一点污渍都没有,偏偏就是那对身上有烟味的男女下车之后,座椅就脏了。 而且监控拍得很清楚,女乘客上车时带的东西,一直放在脚垫子上,下车的时候也全都拿走了,根本不可能是行李漏出来的东西。 这么一对比,曹先生心里完全有数了,这车十有八九就是这对乘客弄脏的,真想不到这么年轻靓丽的年轻人,作出这种事! 有了证据,曹先生马上联系了网约车平台,希望平台能帮忙联系乘客,协商一下清洁费用的赔偿。 可平台的回复却让他有点无奈,直接建议他报警处理。 曹先生心里也犯了难,当时都快凌晨了,真要是报警,做笔录、调监控,折腾下来起码两三点。 他跑网约车本来就是兼职,第二天还要出差,实在没有时间和精力耗在这件事上。 思来想去,他还是没报警,只希望平台能帮忙从中协调处理。 好在平台并没有不管,在收到曹先生提供的监控视频等证据后,一边积极尝试联系那两位乘客,一边抓紧核实情况。 虽然一开始没能打通乘客的电话,但平台并没有推诿责任。 到了3月4日晚上,平台把车辆清洁的费用237.5元先行垫付给了曹先生,这里面包含220元的洗车费,还有17.5元买清洁用品的钱。 钱虽然顺利拿到了,可曹先生心里还是堵得慌。 开了这么久的网约车,大大小小的情况都遇到过,可这么恶心、这么糟心的事还是头一回。 《民法典》第814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应当遵守安全运输规则,爱护运输工具和有关设施。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乘客上了网约车,平台已成立客运合同关系,乘客有义务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清洁。 本案中,乘客造成座椅严重污损,属于因自身过错侵害司机财产权益,同时违反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已构成民事侵权。 不管那滩东西到底是什么,乘客发现弄脏了车子,最起码应该说一声、道个歉,而不是装作什么都没发生,直接一走了之。 这件事不大,却能看出一个人的教养。出门在外,多一点担当,多一点自觉,不仅是尊重别人,也是守住自己的体面。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