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注销、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汇算时如何凭替代资料扣除?供应商已注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但支出真实且有合同、付款记录,汇算清缴时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才能实现税前扣除?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已注销或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时,支出真实且有合同、付款记录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一、必备资料(3 项缺一不可)1.无法补开原因证明:工商注销 / 撤销核准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注销通知书、税务机关非正常户认定公告 / 清税证明、法院破产公告 / 裁定书等。2.业务合同 / 协议:完整签章、明确标的 / 数量 / 金额 / 交付方式等核心要素。3.非现金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回单、电汇凭证、电子支付记录等(现金支付通常不被认可)。二、辅助佐证资料(建议齐备)1.货物运输记录、入库 / 出库单、验收单。2.会计核算凭证、采购审批单、洽谈记录。三、实操要点1.留存要求:自行判别、申报扣除、资料留存备查,无需提前报送。2.追补扣除:若当年未扣除,可按 28 号公告第十七条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追补年限不超过五年。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