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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超越法定职权,被告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拆除房屋围墙的行为违法】  

【行政诉讼:超越法定职权,被告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拆除房屋围墙的行为违法】   【投诉】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6月3日的三份工单基本信息显示,某小区45F业主多次投诉反映原告擅自围挡,将人行道的40%占为自家使用,使得现通道狭窄,并称经多次投诉;被投诉人仍未拆除涉案45幢房屋围墙,要求拆除违建。   【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曹某某系某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在该房屋周围搭建了涉案45幢房屋围墙。2020年4月17日,被告某街道办内设违建管控办公室及某街道某社区居委会向某室业主(即本案原告)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称:   你(单位)在某区进行的违法建设的行为。经查未能提供合法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限定2日内,你(单位)按要求恢复原样。2020年6月5日,被告组织人员将涉案45幢房屋围墙予以拆除。   【原告曹某某诉称】2020年6月5日,被告某街道办违建管控办公室在原告及小区物业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位于某区的房屋围墙(以下简称涉案45幢房屋围墙)进行了拆除;   违法暴力拆除造成房屋院落的地基塌陷(因该坐落房屋地处坡上,院落地基塌陷有造成院落基础滑坡的隐患),对围墙院内种植的树木及花园内设施造成损害,并破坏了小区安置在围墙边的公告设施。   被告拆除原告房屋围墙之前,未履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法定程序,既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也没有提前在现场公告拆除决定,被告的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拆迁人在拆除过程中,不得侵犯公共财产及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权益。   【被告某街道办辩称】1、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涉案45幢房屋围墙建筑物的合法产权人或合法搭建人,并非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涉案45幢房屋围墙是违法建筑,依法应当被拆除。   本案中,涉案45幢房屋围墙多次被居民以违建、占用人行道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等为由投诉要求拆除。因涉案45幢房屋围墙系违法建设,原告一直也未能提供合法依据,故原告对涉案45幢房屋围墙不具有合法权益。   经通知限期整改后,原告未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存在违法和不当。原告主张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没有依据,而且,因涉案45幢房屋围墙是违法建设,依法应予拆除;   原告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拆除涉案45幢房屋围墙系履行自身职责,不存在违法。被告系履行自身职责,合理合法。   【庭审意见】本案中,被告某街道办接举报投诉后认为原告的涉案45幢房屋围墙涉嫌为违法建筑时,未按包括《某市城乡规划条例》、《某市城市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移交具有查处职权的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亦未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认定,直接组织相关人员拆除了涉案45幢房屋围墙,该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而为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该拆除行为已实际发生,并不具有可撤销性,依法应确认其违法。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6月5日拆除原告曹某某位于某区房屋外搭建的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