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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夫妻俩生了一儿一女,大女儿随了父姓,怀二胎时,妻子已40岁高龄,孕期很辛苦

上海,夫妻俩生了一儿一女,大女儿随了父姓,怀二胎时,妻子已40岁高龄,孕期很辛苦,丈夫答应生下孩子让他随母姓。然而二胎生下男孩,公公非要孙子改父姓,延续香火!直到他去世仍耿耿于怀并留下遗愿。妻子坚决拒绝,说好的事不能出尔反尔,夫妻俩因此事发生矛盾,妻子一气携子离家数月,男子一气之下起诉离婚并要求将儿子改父姓。法院判决出乎预料。 李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十几年,儿女双全,本该是旁人羡慕的安稳家庭,却因小儿子的一个姓氏,闹到了要离婚、对簿公堂的地步,说起来全是无奈和心酸。 夫妻俩感情很好,婚后一年就生下大女儿,随后为其起名落户,大女儿跟随父亲姓李,一家人和和气气过了很多年。 张女士是家里的独生女,父母年纪大了,一直盼着家里能有个后人延续姓氏,这个心事,李先生一直都知道。 等到张女士40岁那年,好不容易怀上了二胎,这个年纪怀孕有多难,只有她自己清楚。 孕吐、保胎、产检提心吊胆,每一步都像在闯关,作为高龄产妇,她赌上了自己的身体,就为了给家里添一个孩子。 李先生看妻子孕期的反应那么大,非常也心疼妻子的付出,亲口答应二胎生下来就让他随母姓。 张女士对丈夫的理解满心感激,觉得自己嫁对了人,再辛苦都值得。 经过10个月的期待,张女士生下二胎,是个胖乎乎的小男孩。 李家人欢天喜地高兴坏了,他们觉得这下李家可是后继有人、血脉赓续。有了传宗接代的,可延续香火的苗苗了! 可公婆两位老人并不知儿子儿媳已私下商量好,这个孩子要随母姓的事。 直到给小儿子上户口,张女士直接将儿子上在娘家那边户口上,让儿子随了母姓。 公公知道后无法接受:这是李家的根,必须姓李姓!这事成了老人的心病。 直到李先生的父亲病重时,他依旧惦念着孙子改姓的事,他对儿子说:孙子不改回李姓,他死不瞑目啊!并恳求儿子在他离世后,必须将孙子改回李姓,李家不能断了香火,这是老人走得安心的唯一指望。 李父带着遗憾走了,他的遗言像一块大石头压在了李先生心里。 父辈人的传统观念认为子随父姓,是传承是面子,是天经地义! 李先生觉得不遵循父亲的遗愿就是不孝。在经过思想斗争后,他还是跟张女士提出,要把小儿子的姓氏改回来。 张女士一听不乐意了,当初明明是丈夫亲口答应的事,怎么说变就变? 自己40岁冒着生命危险生下孩子,孕期的辛苦、生产的危险,他全都看在眼里,如今转头就忘了承诺。 更何况自己是独生女,儿子随母姓,对她、对她年迈的父母来说,意义远不止一个名字那么简单,那是娘家的念想,是她拼了半条命换来的坚持。 夫妻俩为此吵了无数次,话越说越狠,心越吵越凉。 李先生觉得妻子不孝顺、不顾及他亡父的遗愿;张女士觉得丈夫出尔反尔、不心疼自己的付出,太自私。 僵持不下的日子里,张女士一气之下带着小儿子回了娘家,一走就是好几个月。 李先生一边被父亲的遗愿压得喘不过气,一边又因妻子的不理解而苦恼,两人倔犟地都不肯低头。 眼看矛盾彻底激化,实在过不下去了,李先生一狠心,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坚持要离婚,还要把儿子的姓氏改回来。 而张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她觉得两人依旧有感情,只是因儿子改姓的事谈不拢,才发生矛盾。 《民法典》第1015条第1款: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 女方作为家中独生女,40岁高龄产子,与丈夫婚前孕期约定生下孩子随母姓,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男方以“违背公公遗愿”为由要求改姓,缺乏法律依据,长辈遗愿不能对抗父母双方的合意与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需父母共同同意,单方无权强制更改。 《民法典》第1079条第一、二款: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两人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只是因为姓氏问题产生争执,至今仍有共同生活的基础。 两个孩子更需要完整的家庭,需要父母共同的陪伴和关爱。 李先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离婚的诉求没有依据。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离婚请求和更改儿子姓氏的诉求。 一边是亡父的遗愿和传统的执念,一边是妻子的付出和当初的承诺,夹在中间的是两个无辜的孩子。 没谁是绝对的赢家,也没谁真的开心,只剩下一家人的纠结、无奈,和一段需要慢慢修补的婚姻。 对此您认为这个孩子应该姓哪方的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