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一景区内,5岁男孩拿饼干逗弄小猴。说时迟那时快,护崽的母猴一把拽住他,连人带猴翻下10米深悬崖。父亲眼睁睁看着儿子消失,脑子还没转过来,身子已经跟着跳了下去。万幸儿子被半山腰的树枝挡了一下,保住了命。可父子俩卡在70度陡坡上,上不去下不来。妻子趴在崖边哭喊着报警,消防用绳索系统悬降救人。近一小时惊魂,两人只受了点擦伤,人没事,但法律账,才刚刚开始算。 3月8日,陈伟特意请了假,带着妻子和儿子去周边景区踏青。 阳阳像只撒欢的小狗,一路跑在前面,看见什么都要凑上去瞅瞅。 景区深处有片野生猴群活动区,陈伟当时正低头回工作消息,等他抬头,阳阳已经蹲在路边一棵大树下,手里攥着半块饼干,冲着树上的一只小猴子晃悠。 “阳阳,回来!”陈伟的喊声还没落地,树上突然窜下一只母猴,它以为阳阳要伤害自己的孩子,瞬间进入攻击状态。 母猴一把抓住阳阳的衣领,五岁孩子那点重量在它面前根本不值一提,就一眨眼的功夫,连人带猴翻下了路边的悬崖。 陈伟妻子当场腿软,尖叫着扑向悬崖边。 陈伟脑子里一片空白,身体比意识先动,他直接跳了下去。 那是超过70度的陡坡,十多米深,相当于四层楼。 万幸,阳阳被悬崖中间一棵野柿子树挡了一下,树枝划破了他的脸颊和手臂,但缓冲了下坠的力道。 陈伟坠落的位置离儿子不远,他忍着背部和肋间的剧痛,连滚带爬挪到阳阳身边。 孩子已经吓傻了,不哭不闹,只是浑身发抖。 陈伟把儿子搂在怀里,安慰道:“爸爸在,爸爸在。” 陈伟此时发现自己卡在了一处凸起的岩壁上,往上爬不上去,往下是更深不见底的崖壁。 妻子趴在悬崖边,脸白得像纸,对着手机嘶吼:“救命!我老公孩子掉下去了!在猴子山这边!” 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后带队赶到现场,救援人员历经艰难营救,终于将阳阳先救了上来。 等在一边的医护人员立刻冲上去检查:右脸颊两处划伤,最深的缝了四针;左手小臂软组织挫伤;多处软组织擦伤。 幸运的是,没有骨折,没有内脏损伤,那棵野柿子树确实救了他一命。 阳阳被救走后,陈伟肉眼可见地松了口气,整个人瘫在岩台上。 救援绳索再次放下,这次是他自己穿戴吊带,配合着消防员的指令往上爬。 16时10分,陈伟被拉上悬崖,他脸上手上都是划伤,但还能自己站起来。 夫妻俩抱在一起,阳阳也回过神来了,抱着爸爸的腿开始哭。 事后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陈伟反复说“是我没看好孩子”。 景区方面表示,事发区域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且不定期有工作人员巡逻劝阻投喂行为,但游客太多,野猴活动范围又广,难免有疏漏。 这起事件在网上引发了不少讨论。 有人骂陈伟不负责任,有人觉得猴群太凶猛应该治理,也有人反问:明明是游客先招惹野生动物,出了事凭什么怪猴子? 还有人提出疑问,涉案母猴是野生的,其造成陈伟父子受伤,该由谁来担责呢? 从法律上讲,“猴妈妈”是一只野生动物,在法律上不具备成为“被告”的资格,它的行为受本能驱使,不能用法律去评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的猕猴,虽然长期生活在景区,但其法律属性依然是野生动物,而非《民法典》所指的饲养的动物或动物园的动物。 景区没有对这些猕猴进行投喂、驯化、圈养等形成事实上的饲养或管理关系,它们是自由进出山林、自主觅食的野生种群。 因此,受害者无法向猴子索赔,也不能简单套用家养宠物伤人的规则,去找一个景区来赔偿。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景区对于游客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有猴子出没的地方,理应采取设置警示牌等合理措施。 景区如未有效设立警示牌,如未设立警示牌、警示牌的位置不醒目、内容不足够明确等等,或者存在长期默许、甚至纵容游客投喂猴子等不合理的管理等问题,则可能被认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继而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这意味着,陈伟作为阳阳的监护人,对阳阳负有监护职责,如因陈伟未尽到监护职责,继而引发本次事故,则陈伟方自身也要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下来,陈伟首先要全力救治孩子,保留好所有医疗费用的票据。 与此同时,陈伟可向景区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调取事发地监控(如有)、日常巡逻记录等证据,以查明景区是否尽到管理职责。 在取得证据后,陈伟可以选择与景区协商索赔,如协商不成,则采取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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