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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无赖!云南,56岁的女子带着2岁多和3岁多的两个孙子上山挖红薯,她想多挖一些,

真无赖!云南,56岁的女子带着2岁多和3岁多的两个孙子上山挖红薯,她想多挖一些,就让两个孙子先回家。万没想到,两个幼童回家途中掉进一水田中,被人发现救出时,2岁多的小孙子已无生命体征。女子全家悲痛欲绝,事后将水田承包主告上法庭,索要49万赔偿,法院判决出乎预料! 2024年11月2日的午后,56岁的吴某挎着竹篮,带着两岁多的小孙子张某戊和三岁多的大孙子张某己,慢悠悠往山上的红薯地走。 她想着趁天气好挖点红薯,两个孩子跟在她身后高兴得又蹦又跳,孩子们在家憋坏了,就喜欢宽阔的大自然。 吴某想着边做活边看娃,娃也散心了,劳逸结合两不误,觉得挺好的。 一段时间后,她看两孙子抓的满身满手都是泥巴,就喊着他们别闹了,让他们先回家,自己一会就回去了。 她想着再挖满一筐,就是前后脚的事,自己要担红薯,也不能抱他们,就让他们先慢慢走。 她压根没细想,一个刚会走路说话、连危险都不懂的两三岁的、自己都需要照看的孩子,怎么能放心让他们独自走在乡间的小路上? 在她心里,村里的路熟得不能再熟,两个孩子慢慢走,总能平安到家,却忘了乡间田埂旁,藏着看不见的风险。 两个小家伙听了奶奶的话,手牵手往山下走。 三岁的哥哥牵着弟弟的手,走得跌跌撞撞,原本该沿着熟悉的路回家,可小孩子好奇心重,走着走着就偏了方向,绕到了村里一片承包田附近。 这片田是村民张某承包的,之前荒废了好些年,地里长满杂草,还堆着不少垃圾,看着乱糟糟的。 2024年3月,张某觉得田地荒着可惜,找了挖机把杂草和垃圾清理干净,想着重新耕种,只是清理时只是平整土地,并没有刻意挖深,也没打算改成鱼塘,依旧是普通农田的模样。 当天下午四点左右,村民张某辛路过这片水田,远远看见水里好像有个小小的身影,心里咯噔一下,赶紧跑过去查看。 一看竟是个两个小孩浮在水里,他来不及多想,立马跳进田里把孩子捞了上来。 田里的水并不深,只有一尺多,刚到他膝盖下面,可对于两岁多的孩子来说,这点水足以致命。 被抱上来的弟弟,尽管有拍背掐人中,可他浑身冰凉,已没了呼吸和心跳,再怎么施救也回天乏术。 幸运的是哥哥张某乙,还有微弱的呼吸,经急救救回了一条性命。 消息传到吴某耳朵里时,她还在地里挖红薯,得知小孙子溺亡的噩耗,当场瘫坐在地上,哭得撕心裂肺,悔得肠子都青了。 她怎么也想不到,自己随口一句让孩子先回家,竟酿成了这么大的悲剧,好好的孙子就这么没了,往后的日子,愧疚和痛苦会一直缠着她。 孩子的父母更是悲痛欲绝,好好的家庭突然遭遇丧子之痛,整个人都垮了,沉浸在无尽的悲伤里。 悲痛过后,孩子家属把矛头指向了农田承包人张某一家。 他们觉得,要是张某没清理田地,就不会有积水,孩子也不会出事,认定是张某家的田地有安全隐患,才导致了悲剧发生。 于是,家属一纸诉状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9多万元。 《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家承包的农田,属于农业生产用地,不是商场、公园这类公共场所,张某一家没义务对不特定的路人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两岁的孩子完全没自我保护能力,父母、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该寸步不离看护,却让两个年幼的孩子独自回家,彻底脱离监护,这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而且事发后没有及时报警、也没做尸检,孩子确切的死亡原因无法确认,也没证据证明张某改变了农田用途、刻意挖深田地养鱼。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吴某一家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心里依旧觉得委屈,认为张某家清理田地时挖深了土地,想改成鱼塘,留下了安全隐患,就在村庄旁边,对孩子有潜在危险,理应承担责任。 他们提起上诉,降低了赔偿要求,希望张某家承担总损失的10%,也就是9.9万元。 二审法院仔细核查了所有证据,再次厘清了责任边界。 法院重申,承包农田用于农业生产,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张某家清理田地只是合理使用土地。 没改变农田用途,开放式的农田也没必要设置警示牌、护栏等防护措施,要求张某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于法无据。 而监护人疏于看管,让年幼孩子脱离监护范围,是导致悲剧的唯一主要原因。 最终,二审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说,人能无赖到什么程度?还有这奶奶怎么活到这么大岁数的竟然让两三岁的孩子自己回家,太可怕了! 有人说,真是什么事都做到出来,监护人义务缺失已经够无德了,还要讹人一笔,道德失尽,真是恶心至极。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