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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还是发生了!”56岁女子,带着3岁和2岁的孙子上山挖红薯,然后让2岁的孙子

“悲剧还是发生了!”56岁女子,带着3岁和2岁的孙子上山挖红薯,然后让2岁的孙子跟着3岁哥哥回家,路上不幸在水深一尺多的田里溺亡,家属跟农田承包人索赔49万,法院驳回,认为脱离监护才是悲剧发生的原因,不料,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判决农田承包人承担10%的责任,赔偿9.9万。二审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这起真实悲剧发生在2024年11月2日,56岁的吴某带着两岁多的孙子张某戊和三岁多的孙子张某己前往山间田地挖红薯。 劳作过程中,吴某觉得返程路程不远,便让两名年幼的孩子独自往家中行走,自己继续留在田间处理剩余的农活。她没有意识到,两岁的孩子完全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让这样的幼童脱离监护范围,本身就埋下了致命的安全隐患。 当天16时许,村民张某辛途经这片承包农田时,发现水中有孩童的身影,立刻上前将孩子打捞上岸并开展施救。 此时2岁的张某戊已经失去生命体征,农田的水深仅有一尺多,对于成年人而言不足为惧,却夺走了年幼孩子的生命。消息传回家里,吴某陷入无尽的自责,孩子的父母更是承受着锥心的悲痛,整个家庭都被失去亲人的痛苦笼罩。 家属在悲痛的情绪下,将农田承包人张某一家诉至法院,提出49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家属坚持认为,张某此前对农田进行过清理作业,试图将农田改造成鱼塘,形成了安全隐患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应当对孩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张某只是对农田里的杂草和垃圾进行常规清理,并未改变农田的农业生产用途,更没有挖深改造鱼塘的行为。 一审法院结合现场勘查与证据材料作出判定,事发农田属于农业生产用地,并非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张某没有为农田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的法定义务。 张某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放任孩子脱离监护独自行动,是事故发生的唯一直接原因,法院据此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查明,家属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也未对孩子进行尸检,无法通过专业手段确认确切的死亡原因。 家属无法接受一审的判决结果,随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将诉求调整为要求张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应的赔偿金额为9.9万元。家属依旧坚持原有主张,认为农田存在潜在危险,承包人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应当分担部分责任。 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复核,再次确认张某对农田的使用和管理均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任何过错行为。 法院明确,农业生产用地的管理者无需承担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承包人的行为与孩子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的看护职责,是悲剧发生的核心因素,不能将自身的监护过失转嫁给无过错的第三方。2026年3月11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家属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孩子的离世是整个家庭无法弥补的伤痛,公众对家属的遭遇满是同情,可法律的裁判始终坚守权责对等的底线,不会因为情绪偏向就模糊责任的边界。 这场判决没有迎合“谁受害谁有理”的偏颇认知,而是清晰划分了监护责任与第三方责任的界限,守住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承担监护职责的人敲响警钟,低龄未成年人的安全防护没有任何侥幸可言,贴身且持续的看护是保障孩子安全的唯一防线。一时的疏忽大意,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生命损失,这份责任无法推卸,更无法用任何方式弥补。 法律既体恤悲剧带来的伤痛,也坚守责任认定的原则,它提醒每一位监护人,履行好看护义务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 唯有守住监护的初心,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才能最大限度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这是对生命最基本的尊重,也是对家庭最负责的守护。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