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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业主装修房子过程中,雇人拆墙,因见对方施工过程中没有对家中的地板采取保

内蒙古,一业主装修房子过程中,雇人拆墙,因见对方施工过程中没有对家中的地板采取保护措施,还发现对方把自家的承重墙损坏,便解雇了对方。事后,对方向其讨要费用,结果因其拒绝,对方随后竟然将一瓶500毫升的汽油倒在其头上,并点燃,导致其全身多处烧伤,致重伤二级。事后,对方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被判赔偿业主43万余元损失,而后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4年4月,李某在装修房子时,打算把家里的几面墙拆了,而后找到张某,并将该工程包给张某。 虽然,当时双方并没有就具体价款、所尽义务及何时开工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但是李某还是把家里的钥匙交给张某。 张某拿到钥匙后,便没吭一声领了些人进入李某的房子中开始施工。 过了几天,李某看房子时,发现张某已经开始施工,而且没有对家中的地板采取保护措施,不愿意了,认为还没有与张某谈好价格,便让张某停工,并将拆下的垃圾请走。 又过了几天,装修公司的人员发现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对李某家的承重墙有所损坏。 李某彻底不愿意了,直接不让张某干了。 随后,张某将已发生的施工费用明细及总价款发给李某,并数次找李某讨要费用。 不过,李某始终没有支付,也没有就已施工工程的价款、造成的损失等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 2024年12月30日下午3点许,张某在李某所开的口腔诊所找到李某,再次向李某讨要施工费用,因李某拒绝,与李某发生争吵。 随后,张某离开诊所,回家取了一个五斤装的塑料壶,在一加油站购买散装汽油装入壶内,而后又卖了一瓶500毫升矿泉水,腾空水瓶后,将汽油倒入水瓶内,带着装满汽油的矿泉水瓶返回李某所开的诊所,趁李某诊治患者未予防备之机,手持矿泉水瓶,将汽油浇在李某头部。 李某当时就怒了,随即起身抢夺张某的油瓶。 令人万万没想到的的是,过程中,张某竟然手持打火机点燃了汽油,不仅将自己烧伤,更是导致李某全身多处烧伤,致重伤二级。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李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437178.11元。 随后,张某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 张某的理由是:第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自己点的火。 第二、自己选择李某正常工作时间,并且仅携带约500毫升汽油前往李某的诊所,主要目的是吓唬李某,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第三、李某恶意拖欠自己的劳动报酬并言语挑衅,直接激化矛盾,存在严重过错。 …… 二审法院判了! 1、是不是张某点的火? 因诊所监控视频证实,张某将汽油倒在李某头部后,二人撕扯间张某手持打火机,大拇指放在打火机点火按钮上,随即起火,且与李某的陈述、目击证人等的证言及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能够予以印证,且在打火机的擦取物中检出张某的DNA分型。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在案证据,不能形成他人点燃汽油的合理怀疑。一审认定事实正确。 2、一审对张某行为的定性是否妥当? 由于在案监控视频、微信截图、证人证言及张某供述等证据证实,张某因催讨施工款项一事与李某发生争吵后,回家取塑料桶到加油站购买汽油,为方便携带又到超市购买矿泉水,将矿泉水瓶腾空后装入汽油,携带打火机和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再次来到李某经营的诊所,趁李某不备向其头部从上而下浇汽油并使用打火机点燃,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在民警到达现场后张某还曾称其要烧死李某。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明知在他人身上浇汽油点燃后会发生死亡结果,仍事先准备矿泉水瓶装汽油,实施在人身体上浇汽油并点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对张某行为的定性准确。 3、李某是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对张某的量刑是否适当?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较为严重的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通常应当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由于李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张某实施拆除墙体等工程后,李某要求停止施工,此后张某多次向李某索要相关款项,李某一直未予支付,在上张某再次索要装修款项时双方发生争执而引发本案。 二审法院,李某在案发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不过不属于严重过错。 认为,李某在诊所营业期间、多人在场工作和就诊的情况下,实施浇汽油并点燃的危险行为,危及在场工作人员和患者的人身安全,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的后果,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予严惩。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不过,考虑到,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李某在案发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张某系犯罪未遂,且二审期间与亲属积极赔偿了李某的损失,并取得李某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将张某的刑期从无期改为15年。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