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觉得“还不上钱就当女友”不过是句玩笑话,但在法院眼里,这已经踩到了公序良俗的红线。最近几年,湖南、江西等地都出现过类似案例,女方在借条里写上“逾期不还就当女友”“以身相许抵债”,最后都被法院明确认定:这种“爱情抵债条款”无效,钱还是要还。 “以身相许”并不能抵债,不是字写得够白,而是因为从一开始,这笔账里就掺进了不该有的东西——人身关系。 从已经公开的判决看,这类案子往往有一个相似的剧本:男女双方从朋友或恋人关系出发,男方出于信任出借款项,女方在资金紧张时写下借条,又出于情面或“感情浓时”的冲动,加上一句“还不就以身相许”“不还就当我几年女朋友”之类的“爱情条款”。 问题在于,感情一旦被写进借条,性质就变了味。原本纯粹的民间借贷,多出一层“用恋爱、婚姻来抵债”的约定。表面上看是你情我愿,实质上是在把人身关系当作金钱的“等价物”。 法院的态度非常明确:婚姻、恋爱关系必须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不能成为金钱债务的履行方式。将“当女友”“结婚”作为还债条件,本质上把感情当成了交易标的,明显违背社会普遍认可的伦理价值,也就是《民法典》所保护的“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和第153条给出了清晰的底线: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听起来抽象,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像一条隐形的红线,把那些看似“意思自治”却明显有损伦理与公平的约定挡在法律保护之外。比如: 用婚姻、恋爱关系抵偿债务; 以婚外情补偿、分手费为由形成的“欠条”; 以破坏他人婚姻为目的的巨额赠与…… 这些约定即便写成了白纸黑字,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它们从一开始就与社会的价值底线相冲突。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双方自愿签字,就一定“有效”。其实,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有一个前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换句话说,意思自治不是“想怎么约定都行”,法律给自由画了一条边界:不能拿基本伦理和公共利益做交易。 回到“当女友抵债”的约定,这条边界被明显突破。恋爱、婚姻属于高度人身性质的关系,法律强调其自愿性和人格尊严,不允许通过金钱压力来“变相强制”。一方因为害怕债务压力、碍于情面,被迫选择“当女友”,很难说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意志。这种约定一旦被认可,等于鼓励当事人用经济优势去“买”感情,与现代社会对人格尊严和婚姻自由的保障背道而驰。 关键的一点是:无效的只是那个“爱情抵债条款”,并不影响整个借款合同的效力。只要借贷本身是真实、合法的,出借人依然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和合法利息。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做两个层次判断: 人身关系条款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如果违背,则该部分无效; 借贷事实是否清楚、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如果成立,则借款人仍需还款。 以湖南益阳的案件为例,女方在借条中写明“若未归还就以身相许,借款视为彩礼”,法院认定该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但5万元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判决女方偿还借款。 江西萍乡的案例也类似:双方约定“逾期不还就当三年女朋友”,法院同样认定该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借款人仍需归还欠款。 现实中的麻烦在于,很多人在借钱时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把条款写得清楚明白,或者刻意加上一句“还不钱就做我女朋友”“结婚就抵债”,以为既浪漫又有“约束力”。等到感情破裂,一方拿着借条要求“履约”,另一方才发现自己陷入了两难:既要面对感情创伤,又要处理复杂的金钱纠纷。 更现实的风险在于: “爱情条款”往往加剧双方的心理对抗,让原本可以协商的债务问题演变成激烈的对立; 一方可能以“抵债”为名,持续对另一方施加情感压力,甚至变相控制; 即便最终诉诸法院,漫长的诉讼过程和舆论压力,对双方都是二次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