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男方全款出资,女方要求加居住权却不还贷,男方怒退婚,这婚还结不结?这事最近吵翻了。 先看法律上的居住权:根据民法典,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的占有使用权,登记后才生效,不能继承转让,就像给房子设了 "终身使用权"。女方说不索要彩礼但要居住权,其实是想保障婚姻风险下的居住保障,属于合理的用益物权诉求。 但男方觉得这是算计,问题出在婚前财产归属上。婚前全款买房本属男方个人财产,加名意味着产权部分转移,而女方不承担还贷却要求居住权,可能让男方觉得自己的婚前财产被分割了。 这里的关键是双方对 "算计" 的定义不同。民法典明确居住权需书面约定加登记,女方主张的是合法权益,男方担心的是财产风险。其实只要提前签好协议,明确居住权期限和条件,完全可以避免纠纷。 你觉得这种婚前房产加居住权的诉求合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