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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刘女士(化名)在修脚店接受服务时,男按摩师竟然撕扯掉她的衣服,乱摸她的身体

上海,刘女士(化名)在修脚店接受服务时,男按摩师竟然撕扯掉她的衣服,乱摸她的身体。刘女士挣脱后报警,按摩师被抓后,修脚店却表示,这是按摩师个人行为,要赔偿找他要,与本店无关。这种说法令所有人感到气愤,真以为法律在这方面没有规定吗? 原本是一次习惯了的正常消费,却让刘女士怎么没想到,自己会受到那样的对待。那天的遭遇,她至今都不敢回想当时的情景。 据大河网报道,这起事件发生在去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上海市民刘女士忙完了一天的工作,感觉身体特别疲惫,就想尽快赶回家好好休息。 回家的途中,刘女士看到家附近的一家修脚店还亮着灯,她看了一下时间,已经晚上十一点多了,她想进去看看,如果店里还在营业,那自己就做个按摩缓解一下疲劳,这样回家能睡个好觉。 这家店刘女士经常光顾,他们的服务刘女士也一直满意。可刘女士万万没想到,就是这家她十分信任的门店,竟然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因为时间很晚了,店里也没什么顾客,一个男店员接待了她。店员自称姓张,看上去40多岁的样子。刘女士虽然经常来,但跟他并不熟悉。 刘女士询问了下得知,经常服务自己的员工已经下班了,就对张某说出自己的想法,希望缓解一下疲劳。 张某给刘女士推荐做个全身按摩,说这样可以彻底放松,回家就能睡个好觉。并且说自己的技术很好,保证刘女士满意。 刘女士感觉自己身体确实很疲惫,便同意了他的安排。 然后,刘女士去房间里换好家居服,让张某进来给自己做按摩。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还很正常,随着张某的按摩,刘女士也逐渐放松了下来。 但就在进行到一半时,张某开始丧失人性了,他看刘女士处在半睡半醒的状态时,便趁机脱她的衣服。 本来很放松的刘女士察觉到了异常,她猛地坐了起来,被张某突如其来的行为吓坏了,本能的拉开与张某的距离。 可张某并没有打算停手,还触碰刘女士的隐私部位,想靠不断过分的举动让刘女士顺从自己。 刘女士既害怕又愤怒,她用力推开了张某。一边整理衣服,一边推开门呼救。 张某看刘女士激烈反抗,也有些害怕了,他不敢再靠近刘女士,开始请求刘女士的原谅。 刘女士顾不了这么多,迅速从屋子里逃出来,立即打电话报了警。民警迅速赶到,把张某带走了。 在刘女士的指认和店里监控的证据下,张某很快被民警限制了人身自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张某作为这家修脚店的员工,工作期间本应该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但他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趁机做不法的行为。 他趁刘女士不备,在违背刘女士意志的情况下对刘女士进行伤害。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最终对张某给予拘留4天的行政处罚。 这件事发生后,很多人都感到气愤,有人说,这家修脚店太不负责了,怎么能录用这样的员工,应该让修脚店做出赔偿。 刘女士在张某受到处罚后,也找到店里,她认为自己在店里受到员工的伤害,修脚店应该对自己进行赔偿。 但修脚店负责人却态度冷漠,他告诉刘女士,张某来的时候是做过岗前培训的,也签了合同,出事都由个人承担。现在张某已经被店里开除,要求赔偿就他个人赔偿,那是他的个人行为,与门店无关。 那么,修脚店负责人说做过岗前培训,签了合同就能推脱掉自己应负的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修脚店是经营场所,作为顾客的刘女士在店里受的伤害,修脚店并没能做到保证刘女士的人身安全。 并且伤害刘女士的还是店里的员工,足以说明店里对顾客连最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障都没有做到。 修脚店必须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依法对刘女士做出赔偿。 目前,刘女士还在与修脚店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刘女士表示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修脚店里出了这么大的事,负责人却甩锅成员工的个人行为,这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但也人指出,刘女士也是过于忽略自己的安全,才让对方得逞的。 对于这起事件,您还有哪些看法?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