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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谁死谁有理!”四川成都,一七旬大爷早起锻炼时,路过一片稻田,当他来到稻田边

“并非谁死谁有理!”四川成都,一七旬大爷早起锻炼时,路过一片稻田,当他来到稻田边蹲下洗手时,不慎滑倒跌入田中溺亡。而后,大爷的家属难过之余,将村委会、农产品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损失合计320000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2024年5月早晨,成都,天刚蒙蒙亮,76岁的李大爷推开家门,像往常一样在家附近小路上缓慢踱步。 他的身影略显单薄,二年前的车祸让膝盖落下隐疾,但他却始终保持早起锻炼的习惯。 那一天,李大爷一样拄着拐杖,步伐缓慢,沿着道路边的那片稻田。 监控画面里,清楚地拍到了李大爷当天的最后时刻,他一开始是在排水沟旁行走,失足滑了一下,好在没事。 他稳了稳神,继续踱到田埂边,蹲下准备洗把脸,可就在这时,脚下的泥土湿滑,整个人控制不住滑入田中。 那片水深大约80厘米,对一个年迈、腿脚不便、刚刚摔倒过的老人来说,这已不亚于一道严酷的生死界线。 李大爷在水里挣扎,大约十五分钟后,附近农户发现异常,报警,但为时已晚。 大爷离世的噩耗传来,家属悲痛欲绝,情绪过后的现实压力也接踵而至:76岁的老人就这样突然走了,后事、医疗、赔偿、生活,种种问题都砸在家里人头上。 一家人商量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将村委会和负责该稻田经营的农产品公司一并告上法院。 主张二者未采取充分防护导致事故发生,要求赔偿合计32万元,其中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等。 家属认为,村委会作为土地管理方,农产品公司作为经营方,明知这片稻田边坡湿滑、存在水深风险,却只在不显眼的角落设了警示牌,没有实际硬质围栏或定时巡查。 而且是离村子很近开放式农田,老人常在附近晨练,管理方未积极履行保护义务,这才导致悲剧发生。 “你们管不到位,就应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管理方在法庭上拿出了照片:稻田边的确有明显的“水深危险,禁止靠近”红底黄字警示牌。 平时也有村干部日常巡查,负责人陈先生很直接: “这里主要是生产用地,农田开放方便农民劳作,也方便排水,并不适合作休闲锻炼,更谈不上全封闭,没人要求稻田像楼宇一样布满防护栏。” 他们很快提到了一个核心观点:村里有很多老人喜欢田间溜达,为了提醒大家,村委会一直在广播、社区会议和村口提示,但现实总有照看不到的地方。 更何况,李大爷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常身体状况,常年自己独来独往,选择在边沟边洗手,这是自己的个人行为。 即便不幸发生悲剧,也是个体自己的选择带来了后果。 法院审理时,摸索的不是“谁更让人同情”,而是最基本的法律问题: 村委会和农产品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李大爷个人过错的分量、事件本身的因果链条到底是谁拉动的。 法官在分析证据后,用了不短的一段时间理清了几个核心点。 首先,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方,村委会根据惯例和法律,仅需对农田作出生产必要的管理,他们已经设立明显标识,履行了“合理告知”的法定义务。 同时,农田不等于景区、也非休闲区。 法官特别指出,如果每一块农田都需要铁丝网或高护栏,只会让正常农事生产瘫痪。 这种要求建立在无限责任思路上,本质上对农村集体、土地经营主体都是不公平的负担。 其次,是成年人自我责任,判决书里写得很明白,李大爷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道田埂湿滑,又有多年慢性疾病,还是选择了风险操作。 监控显示,他当天已经有过一次小型跌倒,仍选择继续靠近,蹲下洗手,属于自主决策,危险意识应当有足够警觉。 法官也没有忽略家属的责任,判决书明确提到,对于七旬老人,身体有病不能独自行动,家庭成员也有监护照顾义务。 尤其是身边没有人陪伴、去偏远田间地头自行动作,这种监护责任没尽到,是客观存在的现实。 最终,这份判决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很明确地指出,事故的发生,核心原因在于李大爷个人的判断和行动,村委会和农产品公司已尽到了和场所性质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 管理方的行为与后果之间无直接法律因果联系,不构成侵权,不需要为这场悲剧买单。 或许很多人不理解,觉得如果自己家人出了事,谁还能不站出来维权? 但回头看,倘若我们把所有个体风险发生后的损失,都要求他人或社会兜底,那么不仅家庭内部的照护、个人决策会被淡化,整个社会也会陷入无限拉扯甚至内耗。 法律是情感的冷静表达,但正因为如此,它才是社会最大的善意。 清楚表明了行为边界、风险责任,才能保证更广泛意义上的安全,给所有人以公平和规则。 社会并不会只因苦难而无条件转移责任,这既是一种理性的坚持,也是一种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尊重。 公平正义不靠情绪分配,“谁死谁有理”永远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让法律承担它该承担的,让责任回归它本来的归属,社会才能更好地前行。 愿逝者安息,也希望所有人都能平安、明白——安全,离不开每个人的自觉和担当。

评论列表

爱人民
爱人民 2
2026-03-18 16:31
有枣没枣先打一杆子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