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刘某转账时疏忽,把5万块错转给了已去世数月的李某。李某信用卡逾期,银行在他还款账户收到钱当天就划扣了3万多。李某家属把剩余钱返还后,刘某追这3万多没结果,就把银行和李某家属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并付利息损失。 (来源:红星新闻、裁判文书网) 30683.29元,银行扣得干脆利落,连核实都没有。 没人能想到,这笔钱的主人,根本不是账户名义上的李某。 更没人想到,李某早在去年4月3日,就已经去世了。 去年8月10日17点28分,许昌的刘某,正用手机银行给朋友转钱。 手一滑,账号输错,50000元瞬间转出,收款人,是已故数月的李某。 等刘某反应过来,当天17点55分,立马报了警,说自己转错钱了。 前后不过27分钟,刘某的补救速度,已经够快。 可他不知道,李某生前,在这家银行办过信用卡,还欠着钱,逾期已久。 更关键的是,李某早已把这个收到错转款项的账户,设成了信用卡还款账户。 钱到账的当天,银行系统自动触发扣划,30683.29元,一分不少被划走,冲抵李某的信用卡欠款。 50000元减去30683.29元,还剩下19316.71元。 这笔剩余的钱,李某家属第二天就主动还给了刘某。 李某家属没贪一分钱,也没义务替李某偿还信用卡,更没理由占有刘某的钱。 麻烦的,是被银行划走的30683.29元。 刘某找银行协商,要求返还这笔钱,一次次沟通,全是无果。 银行说,是按规定扣划李某的欠款,账户里的钱,就该归李某支配,扣划合理。 可李某已经去世,这笔钱根本不是他的遗产,也不是他的收入。 既然协商不成,那刘某就直接选择了走法律途径。 刘某直接把银行和李某的家属起诉了,诉求很简单,返还30683.29元,再支付这笔钱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理清了所有细节: 李某已去世,无民事主体资格,无法接收刘某的转账,该笔50000元属于误转,无合法依据。 李某家属已返还剩余19316.71元,未获利,不应承担责任。 银行扣划的30683.29元,并非李某的合法财产,扣划行为无合法依据。 一审判决,银行返还刘某30683.29元,驳回刘某要求支付利息、要求李某家属承担责任的诉求。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是按合同约定扣划,并无过错。 今年2月24日,许昌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完全一致。 二审判决,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银行必须返还刘某30683.29元,一分都不能少。 也就是刘某误转金额50000元,银行扣划30683.29元,李某家属返还19316.71元,50000-30683.29=19316.71。 法院,最终判定银行返还30683.29元,刘某最终可追回全部50000元误转的款项。 银行扣划误转款项,真的合法吗? 银行扣划自己账户里的钱,也不是只要有合同约定就合法。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 李某已去世,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无法取得该50000元款项的所有权,该笔钱属于刘某误转。 李某及家属均无合法占有依据,银行扣划的30683.29元,本质是用刘某的财产偿还李某的债务,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银行无权扣划非债务人合法所有的资金,即便有还款协议,也需核实资金权属。 银行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扣划行为违法,需返还钱款。 李某的家属,虽为继承人,但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且其已将剩余19316.71元返还,未从误转款项中获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法院驳回刘某对李某家属的诉求,正是基于无获利,无责任这一点,这也打破了死者债务,必须由家属承担的固有认知。 刘某主张的利息,为什么被法院驳回了呢? 银行扣划时,并不知晓该笔款项是误转,且刘某转错后仅报了警,未第一时间告知银行并主张返还,银行无主观过错,无需承担利息损失。 银行按系统流程扣划欠款,却要返还扣划款项,看似委屈,实则是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 刘某手滑转错钱,虽有过错,却能通过法律追回全部损失。 判决已尘埃落定,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