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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赖皮了!”北京,女子给自己买了重疾险后的第3年,被查出患有肺腺癌,遂向保险公

“太赖皮了!”北京,女子给自己买了重疾险后的第3年,被查出患有肺腺癌,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女子的母亲及外婆都患有癌症,认为这属于遗传性疾病,但女子投保时并未告知,故拒绝赔偿。女子坚称自家情况属于肿瘤家族史,并非遗传性疾病,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没有依据。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女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判了!   2025年1月在北京,黄女士拿到医院确诊报告,结果是肺腺癌。 她当时最先想到的是自己在2022年8月买过一份重疾险,保额50万,本意就是担心家里有癌症病史,自己将来可能用得上。 她很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到等来的不是赔付,而是拒赔通知,并且写明解除合同、保费不退。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黄女士投保时隐瞒家族遗传病史,它把黄女士母亲患过乳腺癌和卵巢癌、外婆患过肺癌这类肿瘤家族史,直接认定为遗传性疾病史,进而认定黄女士未如实告知。 黄女士无法接受,因为她投保当天就把母亲和外婆的病情当面说过,工作人员问她“家里有没有遗传性疾病”,她回答“没有”,她理解的遗传性疾病是明确的遗传病诊断,不是泛指亲属得过癌。 工作人员听完她描述家里癌症情况后仍然继续办理投保,保单也正常生效,说明当时核保环节并没有把这段信息当成拒保或加费的关键点。   争议的核心在于保险公司把“肿瘤家族史”等同于“遗传性疾病”,并用这个等同关系去否定合同责任。 问题是,合同里对“遗传性疾病”的定义并没有写入“家族肿瘤史”或类似表述,电子投保问卷也只问到“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遗传性疾病”,并没有进一步要求申报亲属肿瘤史,也没有把“家族肿瘤史”列为必须告知的事项。 保险公司在合同和问卷里没有写清楚,事后却用夸大的解释去拒赔,这种做法在合同解释和消费者保护上都站不住脚,保险产品属于格式条款,关键概念和除外责任应当明确、清晰、可理解,不能在理赔时临时扩大内涵。   医学证据也不支持保险公司的认定。 黄女士提交的病理材料明确记载为散发性恶性肿瘤,没有证据指向遗传因素。 家族中有人得癌不等于投保人患癌必然由遗传导致,更不等于投保人已经患有遗传性疾病。 保险公司既没有医学鉴定结论,也没有证据链证明黄女士的疾病属于遗传病范畴,却直接作出拒赔决定,属于事实基础不足。   保险公司还要求黄女士自行举证,证明投保时已经把家族癌症情况告知工作人员,这在举证规则上同样不成立。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范围为边界,询问范围存在争议时,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未告知,就应当拿出问卷设计、询问记录、投保流程录音或其他证据证明其询问内容和投保人的回答情况,而不是把证明责任推给普通消费者,让其证明当年现场对话的全部细节。   时间因素进一步限制了保险公司的处理空间,《保险法》对解除权设置了两年期限限制,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通常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黄女士2022年8月投保,2025年1月确诊,已经超过两年,期间保险公司持续收取保费,没有提出补充核保要求,也没有发出书面异议。 直到理赔申请出现才提出解除合同并拒赔,这种做法更容易被认定为利用信息和规则优势规避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依约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退还保费6454元、支付50万保险金,并按合同约定豁免后续保费。 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并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不能苛求投保人主动告知询问范围之外的事项,这会损害消费者权益,也违背诚信原则。   这件事的关键不在于当事人赢了多少钱,而在于边界必须清楚,保险公司掌握条款制定权和问卷设计权,也掌握核保决定权,不能在收保费阶段使用模糊问法,在理赔阶段再把概念扩大,用未写明的标准去追究投保人的告知责任。 保险的意义是把重大风险的经济后果按合同规则分担,规则一旦变成事后解释,合同就失去可信度,消费者对保险制度的信任也会被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