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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冤了!”一名炒货店老板好心帮熟客兑换了5万现金,又借给对方5千元。谁知几个月

“太冤了!”一名炒货店老板好心帮熟客兑换了5万现金,又借给对方5千元。谁知几个月后,竟被对方拿微信转账记录反咬欠款5万,还说那5000块是利息。这事陷入了僵局,因为兑钱与借款等都没有聊天记录、还款约定、借条等凭证,结果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齐鲁晚报、杭州日报等) 2024年12月24日,湖南沅江,18岁小伙曹天乐开“天乐炒货”批发店才1个月,一位经常买炒货的刘姓男顾客就提出兑换5万块现金的要求。 刘某称急需现金,身边人都没现金,就向曹天乐求助来了。由于刘某经常到店照顾生意,曹天乐一时不知如何拒绝,只好答应为他兑换。 于是刘某分两次分别用微信给曹天乐转了2万元、3万元,曹天乐收到转账后,也将5万现金给了刘某。 为何店里为何会有这么大的现金流,也是因为这个店是曹天乐父亲帮忙开的,店里有足够的现金支撑。 按说,到这里两人账款、现金都已经交接清楚了,完全是两清了,再没有任何经济瓜葛了。 然而,这里存在一个极大的隐患,就是没有聊天记录、兑换信息、转账用途等凭证。 更奇葩的是,过了一会,刘某竟莫名对曹天乐说:“我还缺点钱,再借我5000现金”,这次同样没有转账、借条等凭证,就是纯借款。 不得不说,曹天乐还是太年轻了,也太单纯善良了,没有经历过社会历练,完全不知这其中有多大的猫腻。 2025年4月,刘某便以民间借贷、转账凭证等记录起诉曹天乐,称曹天乐只还了5000利息,并没有归还5000万块的本金借款。 曹天乐十分无语,称虽然没有借条与聊天记录,但那五万块自己当天就兑换现金给刘某了,还说那5000块是借给刘某的至今未还,还有店里的监控及店员可作证。 两个月后,法院一审称两人认识不足半年,无频繁往来,无凭无据借5万违背常理,因此刘某控告不成立。刘某不服上诉,益阳中院二审依旧维持原判,称两人借贷关系不成立。 原以为碰了两次壁,刘某终于该消停了,没想到2025年12月他又开始作妖了,只是换了一种说辞,以“不当得利”为由控告曹天乐要求返还5万块,真是无所不用其极啊。 2026年1月20日,庭审现场,曹天乐依然坚称:“兑换现金,已当场结清,并无不当得利”,并提供了证据,拒绝调解,只要求公正判决。 所幸,经过将近1年的审理,曹天乐终于等来了天晴。2026年3月2日,机关算尽的刘某终因证据不足,主动撤诉。 真为法官们点赞,刘某自以为有微信转账记录就可以胜诉,殊不知没有借条、没有聊天记录、无还款约定、无证人等,也属证据不足。 曹天乐虽然没有凭证,但店铺监控里记录了交付现金的一幕,父亲资金流水里又证明了有足够备用金,店员还亲眼目睹了兑换过程,微信里也全程没提五万属借款。 再有,普通相识之人,怎么会突然大额借出五万块,这在逻辑上也说不通,那五千是报酬更属无稽之谈。 因此仅凭转账记录就认定是借款,刘某的主张纯属痴心妄想,其司马昭之心昭然若揭,因而多次败诉是必然的。 这件事看得令人如鲠在喉,18岁年轻小伙本来有拥有一腔热忱创业,没想到炒货店开业仅1个月就被迫关门,期间遭受诸多委屈、流言蜚语、失去信任与朋友,等等,精神压力极大。 好在经过一年辛苦求证,终于雨过天晴。 当得知对方撤诉那一刻,曹天乐泪如雨下,在追寻真相道路上他承受了太多煎熬,为表达清白被求证后的心情,他在炒货店门口拉了一条横幅,上写24号举办文艺演出请大家观看。 还计划花30万请全村吃饭,公开自证清白。 而此事水落石出之后,刘某的行为明显就属于捏造事实、恶意诉讼、诬告陷害等,现曹天乐打算控告刘某虚假诉讼,刘某很可能会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三重责任,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太得不偿失了! 一是需赔偿侵权损害。当赔偿曹天乐经济损失如律师费、店铺停业损失等,以及长期遭受名誉损失等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 二是需承担行政责任。湖南恶意诉讼罚款最高10万、拘留10日,还纳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限乘高铁飞机、影响贷款或就业,等等。 三是需承担刑事责任。刘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两次开庭、二审等,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按刑法规定,一般情节获刑3年以下,情节严重获刑3-7年,刘某很可能属后者。 不得不说,从整个事件来看,对方显然是预谋而来的,先是以兑换现金为由留下转账凭证,却故意不备注转账用途,之后又借款五千,然后谎称五千是利息、五万未归还加以控告,真是阴险至极,所幸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证据不足的诬告者终于最终自行撤诉。 这件事可说给年轻小伙曹天乐上了人生最重要的一课,也给我们深刻的教训:大额兑换或借款时,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备注好用途,必要时拍照或录像,以避免对方反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