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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库尔勒,一位女士在美容院做了几次美白项目后,突然住进了医院。医生的诊断让人心

新疆库尔勒,一位女士在美容院做了几次美白项目后,突然住进了医院。医生的诊断让人心惊,“慢性汞中毒”。更让人心惊的是,她使用的那瓶晚霜,送检后发现汞含量竟然超标了2700倍。 可当她把美容院和厂家告上法庭时,一份关键的检测报告,却在行政处罚环节被认定“程序违法、不予采信”。 一边是行政机关的明确结论,一边是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这份“问题报告”究竟还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高某花,是当地一家生鲜超市的经营者。爱美的她走进了胡某秀经营的美容会所,开始了美白祛斑之旅。 20次美白产品服务,5次修复产品,前后花费8860元。 胡某秀的服务流程听起来很专业,先洗脸,喷自制的水,然后抹美肤晚霜,再敷上用白色粉末和棕色液体调制的糊状面膜。 哪知道5个月后,高某花开始出现身体浮肿。之后,她被送进医院。医院的检测结果显示,她的血液和尿液中的汞含量远超正常范围。转院某人民医院后,诊断结果更加明确“慢性汞中毒”。 高某花的丈夫刘某蒙、胡某秀以及市监局的两名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三方共同封存了待检样品。样品袋上,胡某秀和刘某蒙分别签字按手印。胡某秀当场同意由刘某蒙送检。 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显示,晚霜汞含量高达2.7×10³mg/kg,而国家《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限值是1mg/kg。超标2700倍。 更讽刺的是,同一批次送检的自制面膜粉,汞含量倒是合格。 事情在这里出现了第一个转折。 市场监管局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检测公司在收到样品后,“未按照程序拍摄拆封样品,无法保证样品完整性”,因此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明确表示“不予采信”这份检测报告。 更让胡某秀觉得冤枉的是,市监局从她的上家,某某美容中心处查获的同品牌同规格美肤晚霜,经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汞含量竟然符合规定。 两份检测报告,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 市监局对胡某秀作出行政处罚。无照经营、私自调配化妆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10000元。但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写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高某花的汞中毒症状是胡某秀经营的化妆品所引起的。” 高某花将胡某秀和某有限公司(晚霜生产企业)告上法庭,索赔金额包括退还货款8860元、三倍赔偿26580元、医疗费42896.47元、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超过1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市场监管局不予采信检测报告,但拍摄拆封样品过程并无强制性规定,胡某秀不能证实样品未保持完整,且胡某秀在接受询问时明确表示“认可检测报告结果”,因此法院认定检测报告有效。 认定高某花的经济损失为44594.73元,由胡某秀和某某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同时,胡某秀退还货款886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双双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市场监管局不予采信,但那是行政处罚的采信标准,与民事侵权的证据标准不同。样品是三方共同封存,胡某秀当场签字认可,检测公司虽未拍摄拆封视频但拍摄了照片,能够反映样品真实状态。更重要的是,胡某秀在接受询问时明确表示“认可检测报告结果”。因此,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高某花在使用案涉产品后出现身体不适被诊断为汞中毒,时间链条紧密衔接。胡某秀主张可能存在其他致害因素,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因此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争议的法律点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为市监局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因检测机构“未按程序拍摄拆封样品”,明确表示对该份检测报告不予采信。而法院采信了这份报告,并以此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 争议出现,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采用证据的标准不同!行政处罚讲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程序的合法性要求极为严苛。而民事诉讼遵循“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审查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程序性违规认定的标准不同!法院认为,虽然检测机构未拍摄拆封视频,但样品是在三方见证下共同封存。这一事实足以证明样品的来源真实且未被调换。拍摄视频并非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必备程序。 当事人的自认。在市监局询问笔录中,胡某秀明确表示“认可检测报告结果”。法院认为,作为销售者的胡某秀本人在行政程序中对结果的认可,进一步削弱了其在诉讼中仅以程序瑕疵为由推翻报告的效力。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