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别车事件,路虎车主固然可恶。但派出所给出的“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予立案。分局给出的“无显著犯罪事实”,终止调查。更让人心寒。本来视频证实奔驰车主正常直行,无变道、无加塞、无前序矛盾。路虎车主无故在53秒内被别车八次,造成追尾,事实清楚。为啥还“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显著犯罪事实”,非得出人命才显著了吗?
完整行车记录仪 footage 把全过程拍得明明白白,没有剪辑、没有争议,
无故连续别车、主动制造险情,每一个动作都有清晰记录,
事实层面没有任何可以模糊或淡化的空间。
大家真正心寒的,从来不是能不能重罚,而是是非标准被扭曲。
明明是主观故意的危险行为,却被归为轻微情节,
和普通人对安全、对法律的基本认知完全对不上。
53秒8次别车,不是一时冲动的小摩擦,是持续的恶意挑衅。
这种行为在公共道路上,随时可能引发连环碰撞,
威胁的不只是两车安全,还有周边所有车辆与行人。
法律认定危险驾驶,看的是行为的危险性,不是有没有出人命。
只要故意制造险情、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就该被严肃定性,
不能用后果轻重,倒推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质。
后续案件重启调查、转为刑事立案,也印证了最初定性的偏差。
执法的公信力,就在于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证据确凿的案件,更该守好法律与安全的底线。
道路安全容不得半点纵容,你觉得这类恶意别车,该如何定性才能真正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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