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打游戏时认识了一已婚女,两人随即开始保持其不当关系并同居,一段时间后,男子打算去外地工作,女子想要陪同被拒绝,于是两人闹起了分手,结果女子一时想不开直接在凌晨跳了河最终溺亡,事发后,女子家人将男子告上了法院索赔20余万元。 据悉,21年10月,男子尹某和女子蓝某在网上玩游戏的时候相识,随后,两人就加了联系方式开始聊天,在22年2月的时候,两人见了面。 此时,尹某得知,蓝某已经结婚还有个儿子,也许是蓝某本身家庭不和睦,在和尹某见面后,两人在3月开始就同居生活,当月,蓝某和丈夫离了婚,彻底和尹某在一起了。 结果刚刚在一起,两人就不停的闹矛盾,甚至多次要分手,直到5月,蓝某去了县城租房居住,而尹某为了能够和蓝某分手,此后也不再经常去蓝某的住处与之生活了。 6月底,尹某告诉蓝某,自己要去外地生活,蓝某表示自己也想要和尹某一起去,结果遭到了尹某的拒绝,蓝某当着尹某的面就开始哭诉,称为了和尹某在一起,自己婚都离了,现在尹某却如此对待自己。 尹某也觉得不好意思,于是便开始安慰起了蓝某,看到对方不再哭了,尹某找了个理由溜之大吉。 当天下午,蓝某给尹某发了信息称两人分手吧,以后再也不联系了,尹某看到信息后非常激动,于是立即回复好的,这时候才发现,自己被对方拉黑了。 谁知,蓝某不是想开了,而是彻底想不开了,当晚,蓝某来到一处河边,给尹某打了最后一通电话,结果对方没接起来,于是,蓝某坐了一会,直接从河边跳了下去。 第二天中午,尹某的遗体被路人发现后报了警,经过调查,排除了蓝某他杀可能,系溺水身亡。 得知蓝某去世后,蓝某家属坐不住了,当即将尹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尹某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20余万元。 蓝某家属认为,被告一年多一直诱骗蓝某,破坏了蓝某甲的家庭,导致蓝某精神遭受到被告的摧残,并最终导致了蓝某跳河的后果,因此,尹某必须承担责任。 尹某却表示,1、蓝某甲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跳河行为是蓝某甲个人行为引起,恋爱关系是属于私人情感范畴,法律不予干涉,因此被告不具有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 2、本案中蓝某是自杀死亡,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3、蓝某甲离婚的事实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 虽然尹某说了三个理由,那么,最终法院会采纳尹某的辩解,还是采纳原告的诉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为行为人有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事发时被告不在现场,未有证据证明被告能阻止蓝某自杀而不阻止。 本案中,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不珍惜自己的生命,自杀系其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所致,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行为后果负责。虽然被告要与蓝某分手,但这与蓝某的跳河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的诉求。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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