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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一名8岁男孩,在一家饭店里又是扫地又是倒垃圾,忙的满头大汗,有时

内蒙古呼和浩特,一名8岁男孩,在一家饭店里又是扫地又是倒垃圾,忙的满头大汗,有时候还坐在店外的台阶上吃饭。大家都以为他是店里的小劳工,其实他在用自己的方式分担母亲的辛苦和回报大家的善意。知道真相的人都夸他“这孩子太懂事了,真让人心疼”。 8岁的孩子,应该是无忧无虑,天真淘气的。但是小涛(化名)既没在母亲的怀抱里撒娇,也没在校园里玩耍,他表现出了比同龄孩子更加成熟、懂事的一面。 据法治视讯报道,小涛和妈妈阿梅(化名)生活在呼和浩特市,阿梅独自一个人抚养着小涛。 阿梅在一家饭店打工。因为饭店小,岗位也就不固定,顾客多的时候大家都是忙完了这样忙那样。 阿梅虽然很辛苦,但为了儿子,她一直在坚持。小涛也很听话,从来不让阿梅操心。 可小涛上小学以后,有一件事把阿梅难住了,就是学校有休息日和假期,但是阿梅得上班,她不知道该如何安置孩子。 阿梅不敢冒险把小涛一个人留在家里,毕竟小涛还是个8岁的孩子,她不能让小涛有任何意外。 阿梅看看别人家的孩子都有好几个大人围着,再看看小涛身边只有自己,心里满是对孩子的愧疚。 可是,阿梅独自一个人抚养小涛的心酸,又有谁能懂呢! 阿梅实在没有办法了,决定带着小涛一起上班。 他找到老板,说:“姐,孩子放假没有人照顾,我能不能带着他来上班?你放心,我儿子很懂事,他不会给店里添麻烦的。” 老板看看并不宽敞的店面,心里有些犯难。但她能体会阿梅一个人带孩子的艰难,于是就爽快的答应了。 老板对阿梅说;“你带孩子来吧,不过店里面积小,咱们做家长的千万要看护好孩子的安全。” 老板能接纳小涛,让阿梅非常感激,这可解决了自己的大难题。 阿梅反复嘱咐小涛说:“你跟妈妈去上班要听话,不能随便动店里的东西,也别离开妈妈的视线,你想做什么要先跟妈妈说,妈妈同意了你才可以做。” 小涛很懂事,他对阿梅说:“放心吧,我一定听话。”小涛心里知道,妈妈是实在没有办法才带自己上班的,不能给妈妈添麻烦。 小涛毕竟是孩子,刚来店里见到什么东西都感觉新鲜,他想看看厨房是什么样子,他想知道菜是怎么做出来的。 但想起阿梅的嘱咐,他收起了自己的好奇心,安静的坐在角落里。 回家后小涛对阿梅说:“妈妈,我看到你是怎么工作的,你一定非常辛苦”突然听到孩子说出这样的话。阿梅非常的欣慰。 此后,小涛跟着阿梅上班,想的不是怎么玩,而是怎么帮妈妈分担工作,减轻妈妈的负担。 小涛开始主动打扫店里的卫生,他看客人用完餐,就主动擦桌子,看垃圾桶满了就去倒垃圾,看地上有东西,也会扫干净。 只要是找力所能及的事情,他都会去做,只要阿梅在干活,小涛就不闲着。 阿梅本想阻止小涛,但小涛说,我做的多一点,妈妈就会做得少一点,你做得少了也就不会太辛苦了。 听了这话,阿梅知道儿子比以前更懂事了,自己付出再多的辛苦都值得。 小涛不但帮忙干活,在客人多的时候,为了不让客人觉得拥挤,小涛还会默默的从店里出来,一个人在店外的台阶上安静的坐着,就算饿了,他也坐在台阶上吃东西。 时间长了,老顾客都认识了小涛,所有人都祝愿小涛能快乐的长大,把这份感恩传递给他身边的每一个人。 大家还会开玩笑的说,老板,你这雇的个小劳工太能干了呀! 听到这些,老板都会说,哪敢雇小劳工呀,这孩子特别懂事,在主动帮他妈妈干活呢。 小涛主动在店里帮忙干活,能算得上是雇佣童工吗?这么温暖感动的事情,是否蕴藏着法律风险呢?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小涛并不是饭店招用的,也没给小涛工资,表面上看这不是使用童工,但是如果小涛擦桌、扫地、倒垃圾这些劳动,属于饭店经营活动的一部分,那么老板还是有涉嫌使用童工的风险的。 还有,小涛只有8岁,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店里帮忙过程中也存在安全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小涛在干活时受伤了,即使老板已经提醒过阿梅保护小涛的安全,但作为老板,她也要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再来说阿梅的风险,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 阿梅带着小涛上班,阿梅默许小涛在店里做经营有关的劳动,作为小涛的监护人,阿梅也存在违反监护职责的风险。 阿梅是出于无奈才带孩子上班的,老板是出于善良才收留小涛的,小涛更是在用自己力所能及的付出回报妈妈,也回馈老板对自己的接纳。 他们之间的情意已经超越了条文规定的冰冷,就像小涛的成熟已经超越了同龄的孩子。 您觉得是否应该让小涛停止帮阿梅干活来规避法律风险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