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贪心!”2014年,西安男子小李租下一套毛坯房,自费花10万装修后,一住就是八年。退租时,他干脆将自己装修的木地板、空调等全部拆光,房东刘先生得知后气炸,可小李却理直气壮:“都是我花钱装的,想怎么弄就怎么弄。” 2014年的小李刚从外省来西安打拼,时年26岁,在西安一家制造企业做技术岗,每月到手收入不足四千五。他租房的核心需求就是低成本落脚,这套毛坯房月租金仅1100元,比同片区精装房源低70%,他当即敲定八年长租,只为省去频繁搬家的麻烦。毛坯房不具备基础居住条件,小李盘算着长期居住的需求,拿出务工三年攒下的全部积蓄10万元,完成地面铺装、空调安装、厨卫水电改造等基础装修,全程没有让房东承担任何费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只标注了租金、租期和房屋主体保护条款,对于装修资产归属、退租处置方式,没有任何文字约定。 房东刘先生是西安本地退休人员,这套房产是闲置的老房源,他原本只打算低价出租回笼少量资金,从未有过装修计划。他得知小李自费装修时,仅口头表示许可,既没有提出装修限制,也没有协商后续处置方案,完全忽略了合同补充约定的重要性。八年租期内,小李安稳居住,全程享受自主装修带来的居住便利,双方从未产生过任何矛盾。 退租时,小李认定所有装修设施都是个人出资购置,属于私有物品,便直接找人拆除木地板、搬走空调,房屋被还原成毛坯状态,地面还因拆除出现多处破损。刘先生收房时看到房屋损毁的状态,当即陷入愤怒,这套房经此破坏后无法直接出租,重新装修又要投入数万元成本,他认为小李的行为完全不顾及房东的合法权益。 这类租赁装修纠纷,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有明确界定。依据当时适用的《合同法》及后续施行的《民法典》相关条款,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设施可自行拆除,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需承担修复责任。与房屋形成附合的固定装修,无约定情况下承租人无权擅自拆除,出租人也无需补偿装修费用。小李安装的空调属于可移动设施,具备处置权,但木地板与房屋地面形成固定附合,擅自拆除已造成房屋物理损坏,他的行为早已超出合理处置个人资产的范围。 这场矛盾最终由社区调解委员会介入处理,小李因损毁房屋设施,向刘先生支付3000元修复补偿金,空调可自行带走,已拆除的木地板不再复原,双方就此达成和解。 租房市场里,租客自费装修提升居住品质的情况十分常见,可绝大多数纠纷,都源于双方对权责约定的忽视。租客执着于出资即拥有全部处置权,却忽略了八年居住已完全消耗装修的使用价值,房东默许装修却不做书面约定,最终要承担房屋损毁的损失。 没有明确契约约束的装修投入,真的能由一方随意处置吗?租房双方的权益,到底该靠什么来真正保障? 这场看似简单的租房纠纷,戳破的是很多人对租赁契约的漠视,贪心和疏忽,最终都会让双方付出实际代价。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