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女子在健身房刚洗完澡,一丝不挂地走出淋浴间,迎面撞上一个陌生男人。对方穿着黑衣浅裤,是来修管道的。女子当场崩溃,事后被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女子找健身房要说法,对方提出退卡或延期加礼物,她没接受。更让她崩溃的是,健身房后来改了口,说保洁阿姨当时“看着门”,工人没看见她。 据悉,周女士一家健身中心的会员,基本每天回去健身锻炼,一般在晚上八点左右结束了。 2026年3月5日,周女士结束健身后,走进健身房配套的女更衣室,准备冲个澡然后回家。 周女士洗完澡后,身上什么都没穿,打算直接去更衣室旁边的女卫生间上个厕所,然后再回来穿衣服。 在她看来,女更衣室和女卫生间相连,是百分百的女性私密空间,不会有任何问题。 然而,当她从淋浴区推门出来,准备穿过更衣区走向卫生间时,一个陌生的男人,出现在了她的视野里。 这个男人穿着黑色的上衣和浅色的裤子,手里似乎拿着什么工具,正站在女更衣室通往卫生间的过道附近。 那一刻,周女士感觉时间都凝固了,那个男人显然也看到了她,四目相对,短暂的几秒仿佛一个世纪。 周女士下意识地尖叫一声,用双手抱住自己的身体,但为时已晚。 那个男人也显得有些慌乱,很快转身离开。 周女士浑身发抖,大脑一片空白地退回淋浴区,过了好一会儿才缓过神来,用颤抖的手胡乱穿上衣服。 缓过神来的周女士第一时间去找健身中心的工作人员理论,质问为什么女更衣室这种绝对私密的空间里,会出现一个男人,她需要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 经过与前台和一位男性工作人员的初步沟通,她拼凑出了一个令她更加难以接受的“真相”。 原来,当天晚上,女厕所的管道出了故障,需要维修。 而那个出现在女更衣室的男人,正是健身中心找来的一位男性维修工。 周女士无法接受,女厕所的管道坏了需要维修,这完全可以理解,但问题是,为什么维修工作不能在健身中心闭馆后或者提前清场。 3月6日,周女士强忍着羞耻和愤怒,再次来到健身中心,希望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她认为,这件事不仅仅是“被看一眼”那么简单,健身房的责任少不了。 健身中心方面给出了退办卡费用或延长会员期加礼物补偿两个方案。 在周女士看来,这两个方案都显得苍白无力,甚至有些可笑。 双方不欢而散。 周女士感觉自己的诉求被忽视,强调要求当时第一时间处理此事的那位男性工作人员,必须当面口头向她道歉,且给予她相应的经济赔偿。 协商失败后,周女士开始失眠,整夜整夜地睡不着觉,一闭上眼睛,脑海里就会浮现出那天晚上在更衣室被陌生男人看见的场景。 她开始吃不下东西,精神高度紧张,总是疑神疑鬼,对周围的环境充满警觉,甚至不敢再去任何公共的健身房或浴室。 在医院,经过详细的问诊和评估,医生给出了一个初步诊断:急性应激障碍。 随着事件的发酵,健身中心方面称,结合一位保洁阿姨的口述,强调事发当时其他员工都不在现场。 而当事维修工人自己也声称,他当时并没有看到周女士。 然而,周女士坚称自己与维修工在女更衣室“面对面”遭遇,并被对方看光。 有人说,咱们先别急着下结论,这事有点蹊跷。健身房里那么多人,保洁阿姨也说了她看着门呢,工人进去的时候没人,出来之后周女士才去的。有没有可能当时光线暗,周女士看错了人? 更有人说,说实话,公共更衣室,洗完澡好歹围个浴巾再出来吧?这是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啊。自己不防范,出了事全赖健身房,这道理也说不太通吧? 从法律角度,周女士要想讨要说法,关键是提供证据证实所述事实真实发生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具体到本案,周女士主张自己的隐私等合法权益被侵害,理应对维修工及健身中心有侵权事实等要件进行举证。 考虑到涉案地点私密空间,大概率没有监控,周女士缺乏直接证据证明侵权事实。 不过,在民事诉讼中,不要求达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 就本案而言,周女士可提供以下证据形成证据链:①事发当晚即时向健身房投诉,符合正常应激反应;②次日医院出具的“急性应激障碍”诊断证明,精神损害与事件高度关联;③对维修工衣着、时间、地点的清晰陈述。 而健身房所依赖的保洁阿姨与维修工证言均属利害关系人证言,证明力较弱,且其自认“高峰期不维修”的管理惯例反证其存在过错。 综合来看,周女士的主张获仍有机会获得支持。 不过,考虑到诉讼成本,周女士可以先与健身房及维修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在诉诸法院。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