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何某进了看守所。
他是南京一家医疗信息公司的老板,因为应酬完喝了酒开车,被查出醉驾,判了拘役两个月。
进去之后,他急得整夜睡不着。
不是怕坐牢,是公司要死了。
他手里有一家三甲医院的医疗系统运维项目,每年就指望这个单子活。但这个标,必须要他本人签字才能生效。公司其他人全替不了,甲方只认他。
何某找到驻看守所的检察官,说他必须出去一趟。
他话都说不太利索,明显是憋了好久才开的口。
他知道自己没脸提这个要求。人都判了,关进去了,还想出来谈生意?
但他没办法。那十几个员工的工资,那套系统的运维合同,全压在他一个人身上。
看守所的管教民警听到这个申请,第一反应是皱眉。
放一个服刑人员出去,万一跑了怎么办?万一在外面又出事了谁负责?
谁批谁担责。这是监管红线。
但何某运气好,碰上了南京玄武检察院。
这个检察院2024年初就开始琢磨一件事:刑法第四十三条写得很清楚,拘役犯在服刑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到两天。但这条法律,基本是个摆设。
为什么没人用?因为没细则。
什么人能请?请了干嘛?出去以后怎么管?谁签字谁负责?全都说不清楚。
看守所不敢批,检察院也不敢建议。万一出事,谁都兜不住。
玄武检察院专门去调研,把情况报到了最高检,然后给看守所发检察建议,两家一起搞了个工作指引。
把这个空制度填上了。
何某这事,正好撞上了这套新机制。
检察院和看守所坐下来开会,翻何某在看守所的表现记录,确认他没违规,表现良好。又联系他妻子,让她出面做担保人,签了保证材料。
最后认定:理由正当,可以批。
2025年5月的一天早上,何某被妻子从看守所接出来了。
他不是一个人出去的。全程都有民警和检察官跟着,谈完事就得回去,不能多待一分钟。
就这一天时间,何某把那个20多万的项目谈下来了。
公司保住了。
第二天,他自己按时回了看守所,继续服刑。
何某后来说,那一整天他脑子里就一个念头:把合同签了,赶紧回去。
他知道这个假期来之不易,也知道背后有多少人在替他担责任。
这个事最值得琢磨的地方在哪?
刑法第四十三条,写了多少年了?但没几个人知道,更没几个人敢用。
为什么不敢?因为怕担责。把人放出去,出了事就是监管事故,民警和检察官都要背处分。
但法律写在那里,你不去执行,法律就是一纸空文。
有个检察官说了一句话,被记录在最高检的报道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都不去执行或者说打折扣地执行法律规定,谁还来尊重法律?”
这话说得挺重,但确实是实话。
何某这个案子之前,玄武检察院还批过一个岳某,请假出去给父亲办丧事。再往前,批过一个单某,请假出去办研究生休学手续,处理公司事务。
一个接一个批,慢慢就把这条法条激活了。
有人会问:醉驾进去了就该老老实实待着,凭什么还能出来谈生意?
但也有人说: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企业保住了,何某出来之后能好好干活,对社会不是更好吗?
这背后其实是一个问题:法律的目的是把人关住,还是让人变好?
如果把人关进去,企业垮了,员工失业,他出来之后什么也没有,那这个人大概率还会出事。
但如果让他出来把公司稳住,他回去之后会老老实实服刑,出来之后也能继续好好干。
哪个结果更好?
何某这笔20万的单子,对一个大公司来说不算什么,但对一个民营企业来说,就是命根子。
一家三甲医院的运维项目丢了,公司可能就没了。十几个人的饭碗,全砸了。
你觉得呢,坐牢期间该不该允许出来处理公司的事?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大象新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