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上海,俞女士的房子卖了150万,但买家余先生却花了176万。直到过户的时候,中介才让他们见面,但是都派了两名工作人员分别带着他们,不让她们说上话。到窗口办理时,两名工作人员都将网签协议摆弄好,让她们赶紧签字。最后,俞女士和余先生签好协议后,才真正的说上了话。这时才发现价格相差那么多,余先生说不出话,而两名工作人员也不回避买卖差价了,还说这是他们应该得到的报酬。后来俞女士和余先生对中介都进行了投诉,要求他们退还这26万。 俞女士母亲有一套80平方的房子,平时没有住,也有心意将它卖掉。 中介胡某也不时的给她们打了电话,告诉她们现在房子的价格又回升,可以出售了。 最后,俞女士选定了胡某的公司,想以200万的价格挂牌出售。 但是胡某说,你们的地理条件不算好,又是6楼,还没有电梯,周边的设施也不行,以现在的价格最高可能150万。 俞女士觉得对方说的也有道理,现在谁还买楼梯房啊,很多都会住电梯房,要想卖到200万,确实有点难。于是她就同意了150万挂牌。 当时胡某就和俞女士签订了一份协议,这份协议并不是居间协议,而是托底协议。 里面的内容是:交易成功,扣除1万元的中介佣金,也就是俞女士到时候只能拿到149万。 如果价格卖的时候高于了这150万,那溢出的价格也只能由胡某获取,属于是乙方委托服务的报酬。 俞女士其实也没有仔细看这些,大致想的就是:我150万挂牌,到时候就会收到这么多钱,于是就爽快的签了。她们签协议的时候是2月7号。 没过几天,胡某就打来电话说,你的房子有人看上了,但是对方不愿意出那么高的价格,只愿意出140万。 但是俞女士不同意,说想和买家直接沟通一下,但胡某表示,由他们继续来谈。 最后告诉俞女士,对方同意了以150万买进。最后,胡某就立即转给俞女士,说是买家给她的定金。 而真正的买家余先生确实看起了这套房子,不过胡某告诉他,卖家坚持的底价是176万,一分也不能少。 并且还说了房子的优越性,比如小区的环境特别好,外面的设施也不差,现在的价格都偏高,以176万买下也相当便宜。 也就是和之前与俞女士说的截然相反:那时候他们是想把价格打下来,而现在他们是想把价格拔高。 余先生也迫切的想买下这套房子,看到胡某说卖家不降价,那也只好作罢,最后就支付了176万。 随后,余先生就和胡某签订了协议,他本来是想和卖家见面签协议的,但是胡某却说卖家出国了,让他代签。 因此,到现在为止,两家都没有见过面,全权是胡某在操控这一切。 最后在3月6号,买家和卖家就要到办公地点去过户了,这时,她们就同时出现在了大厅。 本想两人说说话,谁知道有两名工作人员跟着她们,不停的在给她们交代流程,告诉她们相应的注意事项。 双方见了面却没说上话,即使到了窗口办理网签的时候,工作人员也拦在她们中间,赶紧摆好相应的材料,催促她们赶紧签字。 俞女士和余先生看着后面还有人排队,因此也没顾着交流,直接就签完字。 事情终于把最后一步走完了,两名工作人员也不跟着她们了。这时候两人才赶紧凑在一起,相互问好。 这套房子,俞女士也爽快的说我150万卖出,其实也是贱卖。 而余先生一听不对呀,我出的是176万呀。这时候两人才知道,原来胡某他们拿了26万的差价。 这时候她们看到两名工作人员还没走远,直接跑上去问他们怎么回事,而两名工作人员也毫不回避的说道,确实,他们拿到26万的差价,但是这是他们理应获得的。 最后,俞女士和余先生非常生气,你们这不是欺骗吗? 于是直接投诉到相关部门,要求他们将这26万返还。事情也还在进一步的协商当中,有关部门也受理了这起案件,相信不久后就有答案。 不过,网友们倒是想知道这个事情该如何解决,胡某他们该不该将这笔钱退回来? 一、胡某属于欺诈 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胡某故意隐瞒真实房价,对卖家俞女士压价、对买家余先生抬价,还阻拦双方见面沟通,虚构价格、隐瞒关键信息,完全符合欺诈认定。 同时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5条,中介严禁隐瞒房价、赚取差价。 二、合同可以撤销 俞女士和余先生均是被欺诈后签字,并非真实意愿,两人可在知道被骗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房屋交易合同及中介协议。 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恢复交易前状态。 三、26万差价归俞女士 依据《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俞女士的合法售价为150万,26万是中介非法获利,无任何合法依据,必须退还。 余先生支付的176万,其中150万为购房款,26万差价由胡某向俞女士返还,余先生的购房权益不受损失。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上海法治声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