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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女子在玉器店看中一只价值百万的手镯,店员提醒她不要拿托架,要拿手镯

新疆乌鲁木齐,女子在玉器店看中一只价值百万的手镯,店员提醒她不要拿托架,要拿手镯,女子不听,结果玉镯磕到玻璃上裂了。经过鉴定,镯子损失价值为36.5万,女子狡辩说,手镯可能本来就有裂,而且这么贵的手镯,店员没有亲手递给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个责任不应该由她承担。最终一审这样判。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2025年夏天,新疆乌鲁木齐一家玉器店内,一名中年女子在柜台前驻足许久,她对店内几万块钱的低档玉镯毫无兴趣,目光一直锁定在中高档玉器上,最终被一只标价近百万的翡翠玉镯吸引。   这只玉镯油润细腻、品相完好,是店内的镇店之宝,质地脆、价值高,在整个店里都找不出第二只,女子当即决定上手试戴,查看佩戴效果。   陪同她前往的赵先生一直默默在旁等候,未曾想,这一次试戴,竟引发了后续一系列的纠纷。   玉器店店员深知这只玉镯的珍贵,接待时格外谨慎,接到女子的试戴请求后,小心翼翼地将玉镯连同托架一起取出,轻轻放在铺有软垫的柜台上,随后反复提醒女子,这只玉镯价值不菲且质地脆弱,拿取时一定要直接握住手镯本体,千万不要去抓底部的托架,因为托架仅用于陈列支撑,表面光滑且不稳定,很容易导致手镯滑脱。   可面对店员的反复叮嘱,女子却不以为然,甚至觉得店员是小题大做,根本没把这份善意提醒放在心上,执意要伸手去抓托架,想连托架带手镯一起端起来查看。   意外就在抬手的瞬间发生了,托架本身设计轻薄,无法承受女子的抓握力度,刚一发力就出现晃动,原本安稳放在托架上的玉镯瞬间滑落,“啪”的一声重重磕在柜台的玻璃台面上,一声清脆的响声过后,玉镯表面赫然出现了一道长长的裂纹,裂痕甚至深入玉质,原本价值不菲的镇店之宝,瞬间变得残缺不全。   店员当场吓了一跳,连忙拿起玉镯检查,脸色瞬间变得惨白,而原本从容不迫的女子,也一下子慌了神,脸上满是悔恨和焦急,可冷静下来后,她却没有主动承担责任的意思。   玉器店负责人接到消息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看着受损的玉镯十分痛心,当即与女子协商赔偿事宜。   此时,陪同女子前来的赵先生主动站了出来,将自己的车辆质押给玉器店,并表示愿意为女子作保,女子这才得以暂时离开。   起初,女子也曾承认,是因为自己不注意,才导致玉镯损坏,可当得知玉镯的损失价值后,她却当场变卦,态度变得十分强硬,拒绝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   女子先是辩称,手镯滑落是因为托架本身不稳,并非自己操作不当,可当店员拿出店内监控录像,清晰记录下她无视提醒、执意抓拿托架的全过程后,她又改口狡辩,声称玉镯在试戴前就存在隐性裂纹,这次的裂痕并非自己磕碰造成,还指责玉器店作为专业经营者,没有将手镯亲手递到她手中,也没有帮助她佩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认为这笔损失应该由店家自行承担。   双方就赔偿事宜争执不下,协商彻底破裂,最终决定共同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玉器鉴定评估机构,对玉镯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   2025年8月,评估报告正式出具,以事发当日市场价为基准,确认这只玉镯因本次磕碰造成的直接价值损失为36.5万元,这份报告真实有效,具备法律依据。   可即便有了权威鉴定,女子依旧拒不赔付,无奈之下,玉器店于2025年10月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女子和为其作保的赵先生一同列为被告。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玉镯是否原有暗裂”“店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赵先生担保责任范围”三大核心展开辩论。   女子依旧坚持自己的狡辩理由,却始终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玉镯存在原有暗裂;赵先生则辩称,自己当初虽然将车辆质押给店里,但事后已经解除质押,即便需要承担责任,也应该是一般保证责任,只有在女子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自己才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经过细致审理,逐一核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采信了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报告,同时认可了玉器店提交的进货凭证、玉镯完好状态的实拍照片以及店内监控。   监控清晰显示,店员已反复履行提醒义务,将玉镯放在软垫柜台上,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女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专业提醒,执意采用错误方式拿取玉镯,是导致玉镯损坏的直接、主要原因,存在明显重大过错。   至于女子提出的“店家未亲手递送手镯”,法律上并无强制要求店家必须亲手递送商品,消费者试戴贵重易碎物品时,本身就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   这种说法显然是在逃避责任,店员已经反复提醒,尽到了应尽的义务,玉镯的损坏,完全是因为女子自身的疏忽和任性造成的,她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作出一审判决:女子承担90%的主要赔偿责任,向玉器店支付32.85万元赔偿款;玉器店因未采取亲手递送、全程辅助佩戴等更严格的管控措施,风险防范存在轻微不足,自行承担10%的损失;赵先生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女子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