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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到现在都想不通,她就试戴了一下镯子,怎么最后赔了32.85万。 2025

刘女士到现在都想不通,她就试戴了一下镯子,怎么最后赔了32.85万。

2025年8月,乌鲁木齐。刘女士走进一家玉器店,看上了一只镯子。标价不菲,具体多少钱报道里没写,但从后面的评估来看,绝对不是普通人随便买得起的。

店员把镯子拿出来的时候,特意说了一句:“不能拿托架,要拿镯子。”

这句话,后来成了整件事的定海神针。店员说的“托架”,就是放镯子的那个底座,很多玉器展示的时候都是镯子立在托架上。正确的拿法是直接捏住镯子本身,而不是连托架一起端。

刘女士大概是觉得端托架更方便,手直接伸向了托架。下一秒,镯子从托架上滑了出去,磕在柜台玻璃上,裂了。

陪刘女士一起来的赵先生,当时就急了。他把自己名下的车押给了店主,还写了个书面承诺,说他给刘女士担保。

这个举动,外人看起来是讲义气。但赵先生可能根本没搞清楚,这一押一签,意味着什么。

事后双方谈赔偿,谈不拢。于是共同委托了一家专业评估机构,鉴定这只镯子到底值多少钱。

评估报告出来,以事发当天为基准,镯子的损失价值是36.5万。

注意,这个数字不是镯子的售价,是“损失价值”。什么意思?就是说,这只镯子完好的时候值多少钱,摔裂之后残值多少钱,中间的差价是36.5万。玉器这个东西,完整性就是命。有没有裂纹,价格是天壤之别。

店主要求按这个数赔。刘女士不干了,上了法庭。

她在法庭上说了两条。第一条,镯子可能本来就有“暗裂”,不是她摔出来的,是试戴的时候暗裂自己显现了。这个说法挺专业,在玉器圈子里,“暗裂”确实是存在的,有些裂纹肉眼看不见,受力之后才显现。但问题来了,你说是暗裂,你得拿出证据。刘女士拿不出来,法官不采信。

第二条,她说商家也有责任。没铺防滑垫,没让店员亲手递给她,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这一条,法院认了一半。法院审理查明,柜台上确实有软垫,店员也确实口头提醒了。但考虑到镯子价值这么高,商家只口头提醒确实不够,应该采取更严格的措施,比如亲手递送、全程辅助试戴。所以商家也有过错,承担10%。

但刘女士那90%跑不掉。为什么?因为店员明确提醒过“不能拿托架,要拿镯子”,她听到了,还是拿托架。这不是不小心,这叫重大过失。法官的原话是“无视店员明确提示,以不当方式手持托架”。

36.5万的90%,32.85万。判了。

现在说回赵先生。法院判他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很多人不懂这是什么意思,以为签了担保就得马上赔钱。不是的。一般保证的意思是,先找刘女士要钱,她名下有房子有存款,法院先强制执行她的财产。把她那部分执行完了还不够,剩下的部分,赵先生再赔。如果刘女士自己就能赔完,那赵先生就不用出钱。

但问题是,刘女士能不能赔完?如果她拿不出这32.85万,赵先生的车就悬了。

赵先生当初把车押给店主,写书面承诺,本意可能是想先把场面稳住,别闹到报警。但他大概没想到,这一押一写,就把自己拴进去了。担保这个东西,签字之前是帮忙,签字之后是责任。

很多人看完这个案子会说,以后谁敢试戴玉镯啊?试一下要赔三十多万。这种想法其实把问题简化了。问题不是不能试,而是怎么试。店员递给你的时候,你得听指挥,手要稳,要在软垫上方操作。这些不是小题大做,是拿真金白银换来的教训。

刘女士那个“暗裂”的说法,虽然法院没采信,但也不是没道理。有类似案例显示,翡翠的“纹”和“裂”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都没有成文的界定标准和检测方法,很难通过专业鉴定区分是天然生长纹还是后天裂纹。但问题在于,你摔了,裂纹出现了,你怎么证明是原来的暗裂,不是你摔出来的?这个举证责任在顾客,不在商家。拿不出鉴定报告,法院就只能按你摔的算。

还有一个细节很多人忽略了。赵先生事后在微信上和店主沟通过,刘女士承认镯子是自己掉的,也认可行为跟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这意味着,她在最开始的沟通中,没有否认责任。后来到了法庭上再翻供,说可能是暗裂,可信度自然就低了。

32.85万,这大概是刘女士这辈子最贵的一次“试戴”。而赵先生大概也学会了,担保两个字,不是随便签的。

你觉得刘女士冤不冤?如果是你,店员说“不能拿托架”,你会怎么拿?

来源:新疆法治报、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