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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女子跟男友同居,一起生活之后才发现男友有暴力倾向,多次殴打女子,长期的伤

西安,一女子跟男友同居,一起生活之后才发现男友有暴力倾向,多次殴打女子,长期的伤害,让女子内心充满了恐惧。女生在日记里写下“身体和灵魂早就麻木,恐惧、害怕、无助”等字眼。女子提出分手,没想到男友恼羞成怒,竟然开车带女子来到偏僻处,使用工具伤害了女子,最后导致女子离世。 更可笑的是,男子的家属竟然在社交平台上发帖,说“女儿没了,家属发泄情绪,女方家属完全就是带偏了网友。”这样的帖子,让女孩父母感觉,完全就是毫无人性可言,虽然对方删帖了,女方家属已经决定上诉发帖人。 滨州传媒网3月22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事件还要从小董谈恋爱说起。 小董在自己堂姐的介绍下,认识了一名男子师某。 当时见面之后,师某还掩藏了自己的本性,看起来似乎值得谈谈恋爱。 之后小董就跟师某,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在师某的强烈要求下,二人还搬到了一起去同居生活。 谁知道,同居之后,小董才算看清楚师某的性格,他具有暴力倾向,而且对于自己伴侣掌控非常强。 因为性格不合,二人经常爆发争吵,争吵之后,师某必定就会对小董暴力相对。 试问,男生动手了,哪个女孩子愿意接受呢?这完全是无法忍受的啊。 因为长期生活在师某的控制下,小董只能将自己内心的委屈,倾诉到自己的日记本里。 在小董的日记本里,清清楚楚的记载着这些话术。 “2024年1月3日,身体和心灵,都遭受到了巨大的创伤。” “一次又一次,我都记不得从什么时候开始,我的身体跟灵魂都已经麻木。” “恐惧、害怕、无助、彷徨。” “有家不能回,我需要自由。” “他不仅勒住我的脖子,他还扯断我的项链。我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痛苦,还要面临经济上的损失。” “恶语相向、变本加厉、人性过于丑恶与可怕。” 这些文字,全都是小董亲自写下来的,这些文字,难道不是无声的痛诉吗? 小董究竟是承受了怎样的痛苦对待,才换来了这么多的委屈。 所以,忍无可忍的小董选择跟师某提出分手。 然而,她的男友却不肯分手,开车准备带小董出去。但是其实,师某早就在车内藏好了工具,因为他已经决定要伤害小董了。 果然,车子开到一个偏僻处的时候,师某又开始故意跟小董吵架,然后就拿起工具,伤害了小董。 最后,小董倒下了,失去了呼吸。 事发之后,小董的家属坚持维权,一直上诉,希望法律可以判定师某故意伤人罪。 要说依法判刑,这就是师某罪有应得,也是众望所归。 没想到,师某的家属却站出来阴阳怪气起来。 有一个自称是师某家属的人发的帖子,言语中充满着阴阳怪腔。 “毕竟小董的命没了,女方家属发泄一下情绪很正常,作为父母,我能理解,但是女方一直在带偏网友。”最后,还来了一句“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发了这些帖子,明理人一看就知道,并不是诚信的道歉,之后又心虚,把帖子都删除了。但是女方已经考虑,就此上诉发帖者。 小董父母表示,不接受男方任何的道歉,坚决不出具谅解书,坚决放弃民事赔偿,一定会等到最后的裁决。 最近的审判结果出来了,被告师某被处以死刑,之后他又提出上诉。 女方表示,会坚持维权到底,一定要为女儿小董讨回公道才安心。 我们来分析一下男方家属发的帖子,是否合乎法规。 男方家属发布的这类帖子,如果含有捏造事实、损贬他人名誉的内容,则构成了民事侵权。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还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属于违法行为,不被法律允许。 男方家属如果真诚道歉,那就应该拿出态度来,而不是在网络上冷嘲热讽、颠倒黑白、阴阳怪气。 根据《民典法》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男方家属发布的帖子中,含有下述这些情形: 1.暗指女方“情绪失控”。 2.职责家属“利用舆论施压,带领网友风评”。 3.使用“发泄情绪”这类贬低表述。 即便发帖人清空了帖子,但是只要能够技术处理再现帖子内容,都可能会被认定为是以隐晦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构成对小董以及家属名誉权的侵害,女方家属可以依法提起民事上诉。 师某家属完全就是“受害者有罪论”,不顾小董家人的悲痛,这类言语,应该要处理了。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