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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江苏无锡,一老人在下雨天来到河边洗拖把,一个不小心,老人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江苏无锡,一老人在下雨天来到河边洗拖把,一个不小心,老人突然滑倒摔入河中,不幸溺亡。而后,老人家属认为事发河段没有护栏和警示标志,是导致老人出事的主要原因,于是,他们将河道管理部门及街道办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910000余元。案件经过两审,法院的态度出奇的一致。 2024年10月26日傍晚5点,无锡惠山区正下着淅淅沥沥的秋雨。 老人刘某家住毗邻河道附近,事发时,他肩上扛着一把拖把,往河边走去,打算来到河边洗拖把。 根据当时的监控画面显示,刘某来到河边的台阶后,可能是因为台阶被雨水打湿发滑,刘某一个没站稳,便跌入了河中。 刘某在河中挣扎并呼救,但四下无人,显然刘某无法得到回应。 直到几分钟后,对岸经过的路人才发现刘某坠河,便赶紧上前施救。 但最终,刘某还是溺水身亡。 得知刘某的死讯,整个家庭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 悲痛之余,刘某的家属便开始琢磨这事。他们认为,这条河道就在居民区边上,平时大家出门散步、通行都得从这过,算是大家常来的地方。 可河道四周呢?光秃秃的,连个“水深危险”的警示牌都没有,更别说护栏了。事发当天还下着雨,台阶滑得很,老人眼睛又不太好,也没有路灯,这地方对老人和孩子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安全隐患。 “管理部门不能不管吧?”家属越想越气。他们觉得,河道是公共区域,管理单位就得负责保障大家的安全。连个基本的警示标识都不设,这不是失职是什么?老人坠河身亡,跟管理方的不作为脱不了干系。 于是,刘某的家属就把河道管理部门及河道所在的街道办一同告上了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91万余元。 对此,有网友表示:“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这也不是胡乱告的借口和理由啊,河道又不是公园,难道每一条河边都得装护栏吗?” 也有网友认为,“警示不到位,提醒不到位,宣传告知不到位,也没有防护措施,相关部门怎么就没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来说,要让河道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为刘某的死承担责任的前提,系他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存在过错。 从事实来看: 1. 涉事石阶是当地沿河村落历史形成的自然踏步,如果要求河道管理部门全面加装护栏、进行防滑改造等,无疑超出了河道管理者法定职责,也不符合乡村生活实际,这无异于强人所难。 2. 当天台阶湿滑是由雨天自然天气造成,并非是因为管理部门管理维护不当所引发的危险。 3. 河道沿岸不属于正常的市政道路,更无强制性照明要求,事发当时为傍晚,仍有自然光线,管理部门无过错。 4. 刘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雨天水边危险的情况下,仍自行前往洗拖把,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他坠亡的直接原因。 综上,河道管理部门及街道办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过错,更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也判决驳回刘某家属的全部诉求;刘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总的来说,我们同情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但在事实和法律上,不能谁出事、谁去世,就一定是谁有理。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注:图片仅供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