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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老人在下雨天傍晚,扛着拖把去河边洗,走到河道台阶上,不小心跌入河中,被

江苏无锡,老人在下雨天傍晚,扛着拖把去河边洗,走到河道台阶上,不小心跌入河中,被人发现送医,不幸去世,事后,家属将河道管理部门告上法院,索赔91万多,一审驳回老人家属的诉求,家属不服,认为河道边警示不明显,夜里没有灯光照明等,二审这样判了。 老人刘某出事的那一刻,谁都没想到一次平常的洗拖把,会变成一场无法挽回的悲剧。 2024年10月26日下午5点多,一条河边,天空下着雨,地面又湿又滑,刘某扛着拖把,慢悠悠的走到河边的石阶上,打算清洗拖把。 可没几分钟,对面有人发现他就失足掉进了河里,随即从对面飞奔过来,把他救上来送医,最终,刘某还是去世了。 好好的人突然没了,家属心里的悲痛可想而知。 好好的一条河,挨着居民区,老人在这儿出事,家属觉得河道管理部门和街 道难辞其咎,直接把相关单位告上了法庭,一口气索赔91万多元。 在家属看来,这条河就在大家日常出行和生活的地方,本身就有安全隐患,管理方本该尽到责任,要么装护栏,要么立警示牌,可事发河段啥防护措施都没有,这才导致老人失足落水,管理方就是侵权,必须担责赔偿。 乍一听,家属的说法好像挺有道理,毕竟老人在河边出事,周边确实没有显眼的警示标识,也没装护栏,雨天台阶湿滑,看着确实存在风险。 但从另一方面,家属也得想想,为什么下雨天还让老人去河边洗拖把?而且还是傍晚,另外,雨天河边路滑这种常识,一般人应该知道。 一审法院审理后,直接驳回了家属的诉求。 法院觉得:老人出事的核心原因,是自己没注意安全。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下雨天路面湿滑,河岸本身就有落差,靠近水边本就该格外小心,刘某作为成年人,完全有能力判断这些风险,可他疏于防范,才不慎落水身亡,这是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 有人说,家属不该反省吗?自家老人未看好,下雨还让其去河边洗拖把,未尽到监护责任;出事后不自省,还到处怪别人呢? 也有人讽刺道,按家属的逻辑,究其深层次原因应怪天要下雨,致使地面形成河流,因此要去南天门告,为什么你们要下雨? 一审判决下来后,家属不服气,依然觉得自己有理,坚持是河道管理方没设护栏、防滑措施,警示标识不明显,还有垃圾没清理,还说夜里没有灯光照明,总之都是对方的错。再次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给出的理由很实在,也很贴合生活实际。 第一,事发的石阶,是村里早就有的,是村民平时亲近河水、日常用水的地方,在农村沿河村落里特别常见。 但反过来讲,这事也不能全怪河道管理部门。这条河边的台阶是村里一直就有的,要是全都装上护栏、封闭起来,反而不符合村里的生活习惯,也超出了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二,事发当天湿滑是下雨导致的,不是管理方没维护好导致。 第三,事发时是傍晚5点19分,还有自然光,河道沿岸也不是市政马路,没有强制装路灯的规定。 说到底,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雨天靠近水边洗拖把,本该格外小心,却没尽到最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 管理方的管理行为,和老人坠河身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自然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刘某家属的诉求,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