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男子花费350000余元彩礼与女友订婚。之后,两人仅同居两个月,便因为闹矛盾而彻底分手。男女双方父母遂签订协议,让女方退还16万元彩礼,双方就此了结此事。事后,男方认为自己太吃亏,又反悔并要求女方再退还16.7万元。法院:“协议合法有效,一分不退!” 2023年,陈先生与林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两人都到了适婚年纪,初见印象不错,加上双方父母催婚,没过多久就敲定了婚事。 由于当地婚嫁看重彩礼,陈先生家倾尽积蓄,拿出35.5万元彩礼,以示诚意。 订婚当日,林女士家则依习俗回礼2.8万元,还赠给陈先生一条价值1.1万余元的金项链。 订婚后,陈先生和林女士便开始同居生活,可短短两个月,恋爱时的滤镜彻底破碎。 由于两人相处时间短,彼此脾气、习惯全然不同,再加上生活琐事、观念差异让两人的矛盾不断爆发,最终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两人决定分手。 分手容易,但之前给出的彩礼却成了问题。 要知道,35万的彩礼不是小数目,陈先生家要求全额退还,林女士一方则觉得女儿已同居,名誉受损,且已回礼赠礼,全额退还并不合理。 两家人为此争执不休。最终,双方父母不想再耗下去,遂签订《解决书》,约定女方退还彩礼16万元,此事就此结清,双方互不追究。 协议当天,林女士家便转账了16万元。 可没过多久,陈先生越想越不甘心,他仔细算了一笔账:扣除回礼与金项链,实际彩礼32.7万元,仅退16万,还差16.7万,自己家也太吃亏了。 于是,陈先生顾不了已签订的协议,执意将林女士一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彩礼。 庭审中,双方辩论激烈。陈先生细数自家损失,情绪激动地主张余款;林女士一家则拿出之前的协议,表示双方自愿协商,已按约履行,男方反悔,毫无道理可言! 那么,法院如何认定呢? 1、未领证即同居,彩礼原则上应退大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同时司法实践中还明确,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便有短暂同居,只要没有长期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彩礼数额较高的,应当返还大部分。 本案中,陈先生和林女士仅订婚,且同居2个月,尚未办理结婚登记,35.5万彩礼属于大额给付,按照上面的规定,扣除女方回礼、金饰后,依法要返还绝大部分彩礼。 2、男方虽然占理,但由于有协议在,其诉求显然难以得到支持。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父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解决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这份协议合法有效。 由于女方已经按约足额退还16万元彩礼,履行完协议义务,陈先生收钱后反悔,再主张按法定标准退大部分,就属于违约行为,当然难以得到支持。 毫无疑问,陈先生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也驳回了其全部诉求。 如果在一开始,陈先生一方便能通过法律途径而不是私下约定,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可能不是如今这番结果。 婚姻大事不是儿戏,更不该在仓促间决定,相处不够就匆匆订婚,最终只会“劳民伤财”,害人害己!。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