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男子订婚给女子35.5万彩礼,二人同居3个月后分手,双方父母签了《解决书》,女方退还16万,没想到,事后男方后悔,觉得刨去女方回礼2.8万和1.1万多金项链,还差16.7万,便将女方告上法院,要求退还,法院判决亮了! 2023年,小伙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姑娘林某,俩人聊得挺投缘,相没多久就敲定了订婚的事。 订婚这天,陈某家按照习俗,给了林某家整整35.5万元的彩礼,这在当地也算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女方家也很客气,当天就回了2.8万元的礼,还送了一条价值1.1万多的金项链,礼数做得很到位。 订婚后,俩人顺理成章住到了一起,本想着好好相处,等着正式结婚。 可日子一过才发现,恋爱和同居完全是两码事,距离一拉近,才发现俩人性格、生活习惯处处合不来,天天闹矛盾,感情越吵越淡。 两人在一起大概两个月后,实在过不下去了,俩人干脆决定分手,这婚也不结了。 既然婚不结了,那彩礼的事就得说清楚。 于是,双方父母到一起坐下来商量了一退彩礼的事情,还找了见证人,最后签了一份《解决书》。 协议书写得明明白白:女方家退还16万元彩礼,这事就算彻底了结,以后双方再也不能因为这件事追究对方责任。 协议签完的当天,女方家很爽快,直接把16万元转到了男方账户,一分没少,按约定把这事履行完了。 本来这事到此就该翻篇了,可陈某越想越觉得亏。 他自己算了一笔账:当初给了林某35.5万彩礼,扣除女方回的2.8万和金项链,实际彩礼差不多32.7万,现在只退16万,还差16.7万,他觉得女方退得太少,自己吃了大亏。 越想越心疼钱的陈某,直接把女方一家人告上了法院,要求女方再补给他16.7万元。 本案中,男方事后觉得女方退款金额太少,想要再要16.7万,本质是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法协议反悔。 《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女方在签订协议当天,就按照约定把16万元彩礼退还给了男方,已经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 这份协议明确写明“此事结清,今后互不追究”,意味着双方就彩礼返还的问题已经一次性解决。 男方当时是认可这个退款金额和处理结果的。 从法律上来说,依法成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都不能随意反悔。 男方没有新的合法理由,也没有证据证明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单纯因为自己觉得“吃亏了”就再次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诉求。 所以说,签协议之前就要考虑到后果,就得认账,不能事后反悔再要钱。 两人仅同居数月便分手,男方虽有彩礼损失,但女方也耗费了时间与情感,并非单方受损。 当初签订协议时,男方明知退还金额,并未提出异议,事后反悔实属出尔反尔。 谈恋爱讲的是好聚好散,既然双方已自愿达成了结协议,就该信守承诺,一味追要钱款,既伤和气,也违背了契约与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