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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尽天良,字字血泪!四川江安,5岁的女孩和爷爷女友同居时,遭到对方虐待,打、咬、

丧尽天良,字字血泪!四川江安,5岁的女孩和爷爷女友同居时,遭到对方虐待,打、咬、掐、烫等更是家常便饭。据了解,女孩很小时,父母便离了婚,一直跟爷爷生活,后来,爷爷有了女友,他们便住在了一起,没想到,这对女孩来说,却是一场灾难的开始。 要说起小丽(化名)的人生,打从一开始就充满了坎坷,在小丽还很小的时候,父母便早早离了婚。 离婚后,小丽的父母又外出打工,谁都不愿将她带到身边进行照顾,年幼的她只能跟着爷爷常某在一起生活,毫无疑问,爷爷成了她唯一的依靠。 2018年9月,爷爷将在外面谈的女友王某带回家中同居,三人便开始在一起生活。 然而,这对于小丽来说,却是不幸的开始——王某总以小丽“不听话”为借口,对她动辄打骂。 孩子的调皮、哭闹,在王某眼里就成了过错,她下手毫无分寸,打、掐、用牙咬,甚至用热水烫小丽。 小丽小小的身躯上,旧伤没好又添新伤。 由于年纪太小,小丽根本没有反抗能力,只能默默忍受。 直到后来事情败露,小丽的身上的伤被发现。 经鉴定,她肢体瘢痕已达到轻伤二级,右前臂的咬伤、脸上和脚底的烫伤、背部的挫伤全构成轻微伤,满身伤痕让人看了心疼不已。 王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那么她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呢?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虐待,应当按照虐待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本案中争议的关键在于:王某和小丽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也没法律上的亲属关系,算不算虐待罪里的“家庭成员”,符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资格条件。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王某和小丽的爷爷长期同居,和小丽形成了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属于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必须认定为家庭成员范畴。 显然,王某多次虐待无反抗能力的小丽,造成小丽身体多处伤害,情节十分恶劣,已经构成了虐待罪。 结合她事后取得小丽父亲谅解等情节,最终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虽然施暴者得到了应有的惩处,小丽身体上的伤口或许也能通过医疗手段慢慢愈合,但她心里的阴影,恐怕要用一生去治愈。 5岁的小丽,如今只要听到一点大声呵斥,就会本能地缩起身子躲在角落,夜里常常被噩梦惊醒,偷偷抹眼泪,原本该天真烂漫的年纪,却被恐惧折磨得胆小怯懦。 总之,孩子是无辜的,虐待孩子,必须要零容忍!愿法律能严惩恶魔,愿每个孩子都能被温柔以待,再也没有这样的人间悲剧!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