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遭台北地方法院重判17年,当中最主要的刑期都来自所谓贪污受贿的13年,也就是说柯接受沈庆京的贿赂,给予京华城案奖励容积率的“回馈”。 然而,原本外界看了起诉书,就批评检方根本没提出“行贿”和“受贿”的金流,唯一能拿来影射的,就是柯文哲EXCEL档中一段“小沈1500”的文字。可最令人吃惊的,是今天法院的判决,又说“小沈1500”缺乏证明能力,不被采认为证据,所谓沈庆京“行贿”和柯文哲“受贿”的证据,竟只有沈庆京和威京集团员工捐给台湾民众党的“政治献金”新台币210万元(约合人民币48万元)! 法官说,210万元虽与检方指控的京华城案巨大利益不成比例,但这笔捐款应只是“前金”,“前金”本来就可以很少,真正大笔的“后谢”在后头! 可是,那“后谢”呢? 法院审判刑案,讲究的是证据主义,一切要按证据判案,何况是判到十年以上的重罪。这新台币210万元,既然叫作“政治献金”,就是因为此乃汇到台湾民众党“政治献金专户”的款项,是合法按规矩为支持一个政党所捐的钱。法官要把合法的“政治献金”说成是“贿款”,这是多大的指控!怎可没有任何佐证? 细看判决新闻稿,“佐证”似乎就是沈庆京幕僚、曾任郝龙斌市府兵役局长的退役少将朱亚虎供词。朱在供词中说,当天随沈庆京去找柯文哲,他本人在办公室外等沈,看到沈出来时面露微笑,“应该是谈好了”。于是,朱便认定后来沈捐钱到民众党,应该就是为了“谈好了”所给的“贿款”。 然而,朱后来在审判中又说,起初他都表示,那就只是支持民众党的钱,但后来自己被羁押,遂改口称“听检察官这么讲,才发觉这其实就是行贿”。也就是说,这不就是标准的押人取供?利用人渴求自由的心理,逼被羁押者配合检方,去咬最主要的被告? 但即便如此,怎么可以只根据根本没实际听见柯沈对话的朱亚虎的“感觉”,就判定那210万是“前金”,进而推断一定有“后谢”,哪怕完全找不到“后谢”的金流在哪里! 更诡异的是,检察官起诉的罪名,其实还包括“图利罪”,也就是说柯文哲给予京华城奖励容积率,是所谓“非法利益”。然而,这明明是台北市政府引用“都市计划法”的行政裁量权,而今天台北地院的判决,也完全没有提“图利罪”的问题。 至于说柯文哲“侵占”民众党的政治献金或自己竞选“总统”的政治献金,无非是指柯文哲不可将民众党的政治献金或贩售自己竞选小物的“木可公司”所得,拿来用在自己竞选的支出。若按严格的会计账目规定,这或有行政瑕疵问题,但说白了,大家其实也都知道,那些本来就是民众要支持柯文哲的钱。至于“政治献金”能否认定就是所谓“公益”,判定柯文哲就算“侵占公益”,这在过去相关行政裁判的判例中,其实也存在争议。 但最关键的,还是所谓“贪污受贿”的13年徒刑。因为就算“侵占公益”,也都是只能判两三年的轻罪,凑不到可以让柯文哲“失去参选‘总统’、‘副总统’资格”的十年刑期。所以,即便找不到贿款金流,即便知道用“小沈1500”当金流实在太牵强,但仍要硬拿合法的210万政治献金,再凑上被用羁押逼供的朱亚虎所谓“看到沈庆京出来微笑”,才能判柯文哲十年以上,也才能按台湾“‘总统’‘副总统’选罢法”规定,剥夺柯文哲在2028年参选“总统”、“副总统”的权利! (台湾“法律”规定,被判十年以上徒刑,即便还在上诉尚未确定者,不可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