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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细看法院判决新闻稿前,仅先看媒体简略报导称“小沈1500不被采信,(新台币)

还没细看法院判决新闻稿前,仅先看媒体简略报导称“小沈1500不被采信,(新台币)210万政治献金成贿款证据”,当时我就纳闷,合法捐到民众党政治献金专户的钱,怎么证明是具备“对价关系”的贿款呢? 忽然,一段记忆闪过我脑海,那是在审判期间,身为威京集团沈庆京幕僚、前郝龙斌市府兵役局长的朱亚虎,曾提到自己因为被羁押,遂推翻原本坚称“那是正常支持民众党的捐款”的说法,改称“经检察官说,才感觉那应该就是行贿”。 可这正好说明,朱亚虎是被“押人逼供”,又怎么作为证据呢? 结果看了判决,原来法官没用争议极大的“小沈1500”,也没用朱亚虎所谓“感觉那应该是行贿”的口供,而是拿了朱亚虎说“沈庆京(见完柯文哲后)面露微笑离去”的供词,“推知”柯沈已形成“可得推悉之默示对价合意”,所以后来沈庆京公司通过七个员工捐给民众党的合法政治献金,就成了所谓有对价关系的“贿款”了。 当我看到新闻报导,知道是拿210万政治献金作文章,便猜到大概是利用朱亚虎的供词来兜,却没料到兜的方式,竟是用他指称“沈庆京面露微笑”,作为判决柯文哲受贿成立,需服13年有期徒刑的关键理由! 犹记我被民进党当局用“国安法”起诉迫害时,检察官提出的所谓证据,就包括说有证人觉得我提到大陆某某人时“神情诡异”,说我们在新党党部开读书会是“秘密会议”。这些所谓“神情”、“秘密”,全是出自臆测,就像是朱亚虎根本没在会客室里,也没听到柯沈到底说了什么,就凭他说“沈庆京面露微笑”,这样也能成为柯沈已达成“对价合意”的证据? 我不是民众党的支持者,也不完全同意柯文哲的许多主张及言论。但司法判案可以沦落到用“面露微笑”入罪,真的是滑天下之大稽,难道以后政治人物会客,都必须要求对方不可“面露微笑”吗?